1、房產證首先起到登記行為完成的證明作用。登記機關在完成房屋登記事務后,將房產證發放給權利人,表明登記機關已經根據事實、法律和當事人的申請,完成了相應的房屋登記。由于房產證記載的內容與登記簿的內容具有一致性,因此,房產證起到一種備忘的作用。
2、權利人可以根據自己持有的房產證內容,掌握自己的財產情況,而不必每每去查閱登記簿。房產證最重要的作用還是保證登記活動的安全。因為房屋的權屬情況依據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而登記簿由登記機關記載并且由該機關保管,并不在權利人的控制之下,如果登記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擅自更改登記簿的內容,權利人就面臨失權的危險。為了防止此種情況的發生,登記機關在進行了房屋登記之后,有必要再向權利人發放房產證,其上記載與登記簿相同的內容。
3、如果事后發現登記簿的記載有與房產證相異之處,權利人可以房產證的記載對抗登記機關,要求登記機關恢復原記載并承擔責任。
4、可以辦理孩子這一片學區的入學手續,。
5、可以用房產證辦理出國簽證的資產證。
6、可以用房產證抵押貸款,可以辦理營業執照。
7、可以用房產證辦理信用卡的額度提升資產證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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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的作用
一、保障房屋權利人合法權利
權利人可以根據自己持有的房產證內容,行使自己的權利。權利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負有不得非法侵犯、妨礙房產證上記載權利的義務,如果認為房產證上記載有誤的,應該合法途徑解決,比如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按照《物權法草案》的第19、20條的規定申請異議登記、更正登記。
二、保證交易安全。
在房屋交易前,一方當事人不應只根據對方房產證的記載就與之訂立合同,而應當到房地產主管機關查閱不動產登記簿,若房產證記載與不動產登記簿相一致的,則任何善意第三人都可以推定房產證上記載的權利人是房屋的合法權利人,可以與之進行交易。交易成功后,如果有新證據表明,房產證上的權利人不是真實的權利人,比如通過欺騙手段獲取登記的,善意第三人取得的房屋權利依然受法律保護。房屋的真實權利人的損失應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三、證明登記已完成
登記機關對不動產物權經審查認為可以登記的,完成房屋登記事務后向權利人頒發房產證,足以證明登記機關已經根據事實、法律和當事人的申請,完成了房屋權利登記,房屋特權發生效力。
四、制約登記機關的行為
房產證記載應與登記簿一致,如果不一致的應以登記簿為準,而登記簿是由登記機關記載并且由其保管,并不在權利人的掌控范圍內。通過向權利人頒發房產證,可以限制和避免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權力擅自更改登記薄記載的內容。
從專業角度上講。房產證有三大作用(面對城市,不對農村),第一,證明持證人的房屋產權受法律保護。第二,貸款抵押。第三,持證人子女在轄區內學校享受免費九年義務教育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