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監理的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二)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
(三)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四)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1.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2.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
3.實地查驗工程質量;
4.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的方法,等意見一致后,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內容。
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發現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改正,并將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情況作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的重要內容。
本標準以國家現行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體系為基礎,融人工程質量的分級評定,在統一中國建筑工程總公司系統施工企業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的內部驗收方法、質量標準、質量等級評定及檢查評定程序的前提下,為創工程質量的“過程精品”奠定基礎。
本標準規定了建筑工程各專業工程施工質量標準編制的統一準則和單位工程質量內部控制的標準、內容、方法和程序;對建筑工程施工現場質量管理和質量控制等提出了高于國家標準的要求。 本標準規定的檢驗批質量檢驗抽樣方案的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中的子單位工程和子分部工程的劃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見證取樣及抽樣檢測等均應執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中國建筑工程總公司建筑工程各專業工程施工質量標準應與本標準配合使用。
本標準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將根據國家有關質量驗收規范的變化、企業發展的需要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修訂,請各級施工單位在執行標準過程中,注意積累資料、總結經驗,并請將意見或建議及有關資料隨時反饋中國建筑工程總公司質量管理部門,以供本標準修訂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