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征收補償的目的、法律依據;
(二)房屋征收范圍;
(三)房屋征收補償方式、標準、計算方法;
(四)獎勵和補助標準;
(五)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
(六)房屋征收補償的簽約期限;
(七)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八)企事業單位補償安置方式;
(九)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房屋征收、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財政、信訪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公眾意見情況和意見采納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根據被征收人補償意向組織落實產權調換房屋,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定并落實社會穩定風險防范、化解、處置措施。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征收補償需要足額落實征收補償費用,并存儲到市房屋征收部門指定的銀行專戶。
第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按照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和新聞媒體上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國土資源部門不再另行作出收回被征收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決定。
第三章 征收補償和評估
第十八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補償實行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選擇。
住宅房屋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住宅房屋搬遷補償包括搬家費和電視、電話、互聯網接入遷移費、煤氣建設安裝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非住宅房屋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非住宅房屋搬遷補償包括電視、電話、互聯網接入遷移費以及機器、材料、煤氣、動力電、生產用水等設施設備的搬遷、拆裝費和無法恢復使用設備的殘值、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因素。
第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城市總體規劃有計劃地統籌建設安置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歸集、預儲安置房源,建立安置房源展供平臺,為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被征收人給予獎勵、補助、優待:
(一)積極主動搬遷,對房屋征收工作貢獻較大的,給予獎勵;
(二)對民政部門認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殘疾人證》的人員,給予補助;
(三)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給予優待的情形。
獎勵和補助標準由市房屋征收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標準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的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除政府對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格有特別規定外,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評估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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