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如果當事人不能親自到公證部門辦理,可委托他人代理,但代理人應提供授權證書。委托人不在本地的,其委托書應經當地公證本門公證。如果申請人居住國外,要提供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委托書。
(二)房產所有權證。
(三)房產管理部門批準的賣房申請書和評議房價單等。
(四)房屋買賣合同草稿。
(五)如果房產屬賣房人與他人共有的,應提供其他房產所有權人同意賣房或放棄產權的書面意見。
(六)如果是單位買房或賣房,就應提供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文件。
(七)公證員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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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房產公證需要帶以下材料:
(一)當事人各方的身份證明(自然人提交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護照等;法人提交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
(二)涉及房地產開發的,提交土地使用權證明、國家有關機關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許可證等。
(三)涉及房地產預售、銷售的,提交房地產預售、銷售許可證等。
(四)涉及房地產權屬轉移的,提交房地產所有權證明。
(五)涉及房地產擔保的,提交房地產所有權及使用權證明。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公證機構對申請公證的事項以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按照有關辦證規則需要核實或者對其有疑義的,應當進行核實,或者委托異地公證機構代為核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1、身份證明。如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護照、(港澳臺僑胞)回鄉證等,港澳辦、臺辦或僑辦出具的身份證明。
2、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3、房地產權證(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期房)
4、內(外)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期房)
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期房)
6、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現房)
7、內(外)銷商品預(出)售合同(商品房首次交易)或房屋買賣合同(二手房交易)
8、國家機關、團體、國有企業應提供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購房的書面證明,事業單位需提供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購房的書面證明,集體企業應提供職工代表大會同意購房的決議,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提供董事會同意購房的決議。
9、付款賃證(如已付款)
10、前手購房合同、契稅憑證(二手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