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一、總則1、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統一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保證工程質量,制訂本標準。2、本標準適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并作為建筑工程各專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的統一準則。3、本標準依據現行國家有關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管理標準和有關技術標準編制。建筑工程各專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必須與本標準配全使用。二、術語1、建筑工程:為新建、改建或擴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屬構筑物設施所進行的規劃、勘察、設計和施工、竣工等各項技術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實體。2、建筑工程質量:反映建筑工程滿足相關標準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環境保護等方面所有明顯和隱含能力的特性總和。3、驗收:建筑工程在施工單位自行質量檢查評定的基礎上,參與建設活動的有關單位共同以檢驗批、分項、分部、單位工程的質量進行抽樣復驗,根據相關標準以書面形式對工程質量達到合格與否做出確認。4、進場驗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材料、構配件、設備等按相關標準規定要求進行檢驗,對產品達到合格與否做出確認。5、檢驗批:按同一的生產條件或按規定的方式匯總起來供檢驗用的,由一定數理樣本組成的檢驗體。6、檢驗:對檢驗項目中的性能進生量測、檢查、試驗等,并將結果與標準規定要求進行比較,以確定第項性能是否合格所進行的活動。7、見證取樣檢測:在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監督下,由施工單位有關人員現場取樣,并送至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所進行的檢測。8、交接檢驗:由施工的承接方與完成方經雙方檢查并對可否繼續施工做出確認的活動。9、主控項目:建筑工程中的對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和公眾利益起決定性作用的檢驗項目。10、一般項目:除主控項目以外的檢驗項目。11、抽樣檢驗:按照規定的抽樣方案,隨機地從進場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或建筑工程檢驗項目中,按檢驗批抽取一定數量的樣本所進行的檢驗。12、抽樣方法:根據檢驗項目的特性所確定的抽樣數量和方法。13、計數檢驗:在抽樣的樣本中,記錄第一個體有某和屬性或計算第一個體中的缺陷數目的檢查方法。14、計量檢驗:在抽樣的樣本中,對每一個體測量其某個定量特性的檢查方法。15、觀感質量:通過觀察和必要的量測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質量。16、返修:對工程不符合標準規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17、返工:對不合格的工程部們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三、基本規定1、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應有相應的施工技術標準,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和綜合施工質量水平評定考核制度。施工現場質量管理可按本標準的要求進行,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開工日期:工程名稱施工許可證(開工證)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施工單位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序號項目內容1現場質量管理制度2質量責任制度3主要專業工種操作上崗證書4分包方資質與對分包單位的管理制度5施工圖審查情況6地質勘察資料7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及審批 8施工技術標準 9工程質量檢驗制度 10攪拌站及計量設置 11現場設備存放與管理
驗評分離:是將現行的驗評標準中的質量檢驗與質量評定的內容分開,將現行的施工及驗收規范中的施工工藝和質量驗收的內容分開,將驗評標準中的質量檢驗與施工規范中的質量驗收銜接,形成工程質量驗收規范。施工及驗收規范中的施工工藝部分作為企業標準,或行業推薦性標準:驗評標準中的評定部分,主要是為企業操作工藝水平進行評價,可作為行業推薦性標準,為社會及企業的創優評價提供依據。
強化驗收:是將施工規范中的驗收部分與驗評標準中的質量檢驗內容合并起來,形成一個完整的工程質量驗收規范,作為強制性標準,是建設工程必須完成的最低質量標準,是施工單位必須達到的施工質量標準,也是建設單位驗收工程質量所必須遵守的規定。其規定的質量指標都必須達到。強化驗收體現在(1)強制性標準:(2)只設合格一個質量等級:(3)強化質量指標都必須達到規定的指標:(4)增加檢測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