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標準如下:系列國家標準《綜合布線系統設計規范GB 50311-2007》、《綜合布線系統驗收規范GB 50312-2007》、《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 50339-2003》、《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8-2004》、《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 50395-2007》
一般規定 3.1.1 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應包括工程實施及質量控制、系統檢測和竣工驗收。3.1.2 智能建筑分部工程應包括通信網絡系統、信息網絡系統、建筑設備監控系統、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安全防范系統、綜合布線系統、智能化系統集成、電源與接地、環境和住宅(小區)智能化等子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又分為若干個分項工程(子系統)。 3.1.3 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應按“先產品,后系統;先各系統,后系統集成”的順序進行。 3.1.4 智能建筑工程的現場質量管理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中表A.0.1的要求。 3.1.5 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安全防范系統、通信網絡系統的檢測驗收應按相關國家現行標準和國家及地方的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其他系統的檢測應由省市級以上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機構組織實施。 3.2 產品質量檢查 3.2.1 本規范所涉及的產品應包括智能建筑工程各智能化系統中使用的材料、硬件設備、軟件產品和工程中應用的各種系統接口。 3.2.2 產品質量檢查應包括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或實施生產許可證和上網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未列入強制性認證產品目錄或未實施生產許可證和上網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應按規定程序通過產品檢測后方可使用。 3.2.3 產品功能、性能等項目的檢測應按相應的現行國家產品標準進行;供需雙方有特殊要求的產品,可按合同規定或設計要求進行。 3.2.4 對不具備現場檢測條件的產品,可要求進行工廠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 3.2.5 硬件設備及材料的質量檢查重點應包括安全性、可靠性及電磁兼容性等項目,可靠性檢測可參考生產廠家出具的可靠性檢測報告。 3.2.6 軟件產品質量應按下列內容檢查: 1 商業化的軟件,如操作系統、數據庫管理系統、應用系統軟件、信息安全軟件和網管軟件等應做好使用許可證及使用范圍的檢查。
系列國家標準《綜合布線系統設計規范GB 50311-2007》、《綜合布線系統驗收規范GB 50312-2007》、《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 50339-2003》、《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8-2004》、《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 50395-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