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準入標準 同時符合下列標準的本市城鎮居民家庭,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一)申請家庭成員在本市實際居住,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7年,且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區(縣)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5年。
(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申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9600元(含39600元)、人均財產低于120000元(含120000元);2人及以下申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財產標準按前述標準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43560元(含43560元)、人均財產低于132000元(含132000元)。
(四)申請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5年內未發生過住房出售行為和贈與行為,但申請家庭成員之間住房贈與行為除外。
價格來源網絡,僅供參考
1、申請人應具有本市城六區(新城區、蓮湖區、碑林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或長安區非農業戶口。
2、申請人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市政府規定的最新標準【單身人均月收入1818元/人;兩人家庭人均月收入1667元/人;三人家庭(包括三人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1515元/人】。
3、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市政府規定的相應標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7平方米)。
4、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3年內有房屋贈與及轉讓的(房屋建筑面積超出市政府規定的相應標準),不得申請。
5、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名下有商鋪或辦公用房的,不得申請。
6、申請人或家庭成員離異,涉及房產處置且未再婚的,離異時間應滿3年。
7、申請人年齡單身(未婚及離異、喪偶獨身)應在25周歲以上,且不得超過70周歲。
8、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條件也是比較嚴苛的。
(一)申請人須取得本市城鎮戶籍時間滿3年,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單身家庭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
(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總資產凈值符合規定的標準。具體標準按照我市每年向社會公布的標準執行。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老人、嚴重殘疾人員(以下簡稱重殘人員)、患有大病人員、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涉及的被拆遷家庭、重點工程建設涉及的被拆遷家庭、舊城改造和風貌保護涉及的外遷家庭、優撫對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難的家庭,可優先配售。其中:老人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年滿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重殘人員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有經殘聯鑒定為重度殘疾的人員。患有大病人員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患有以下病癥或做過以下手術:具體指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性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等。家庭成員是否患有上述病種,需要出示醫療機構的證明。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承租的住房經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
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可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未成年子女;
(四)已成年但因殘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五)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
(六)根據本條原則和有關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重殘家庭1人戶按2人計算。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積按照使用面積計算,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積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上標明的計租面積為準;居住私產住房的,使用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上標明的建筑面積除以1.333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