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辦的協議中應明確約定:
1.開發商應該于什么期限內辦理房產證(如果是“兩證分離”的地區,一定要注明《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當然如果因為行政原因,本地暫時無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只能讓步了);
2.開發商或代理公司應當于什么期限內提供繳納相關稅費的正式收繳憑證;
3.約定一旦因開發商原因導致不能如期辦理或辦證發生錯誤的情況時如何處理,最好明確約定“可以退房”或“不退房,但開發商應賠償全部房款x%的賠償金”等明確的違約處理方法;
4.約定如果貸款銀行扣押房產證和《購房合同》的,購房人如何核驗房產證,因為這種情況下購房人往往只能“看一眼”房產證;
5.約定辦理抵押登記的事宜,有些銀行不扣押房產證,僅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登記的手續是否由開發商辦理以及如何辦理等事宜也應當約定清楚;
6.約定代辦費用的數額和繳納方法,并要求提供正式的開發商蓋章的收據。
如果《購房合同》對此沒有詳細約定,請一定要在這份委托協議中爭取加入這些條款。
如果該房屋在住房性質上填寫為限制辦理產權證,說明該房屋已經被開發商抵押,或者法院已經凍結,依法是不能辦理房屋產權證的,因此,該房屋不要購買。 建議查詢其它地段的房屋進行購買。
1、明確由誰來辦理房產證。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由此,法律上看,購房者本身是申請辦理房產證的法定義務人。
房開商對房產證的辦理具有協助義務。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委托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實施測繪,測繪結果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用于房屋權屬登記”。
基于房開商對辦理房產證的協助義務,現實情況中,尤其是對于購買商品房的購房者而言,在購房合同中約定由房開商代為辦理也不在少數。
2、明確辦證期限。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了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的期限。若是選擇由房開商代為辦理的,就應當在購房合同中約定一個合理的期限,從而有效的督促開發商及時辦理產權證。若房開商在約定期限內未能辦好房產證的,就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另根據《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如果買受人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期房)或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現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額可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預期貸款利率計算。若購房者未在合同中與開發商達成辦理房產證期限及違約責任的約定的,可依據上述規定追究開發商的責任。
3、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的約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