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經濟適用房管理用房是指經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立項建設、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經濟適用房上市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你所說的3%稅就是要交的土地出讓金,根據《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可以查到相關的規定。未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由于政策規定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購買時的單價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也不需要交土地出讓金。不是任何人都能購買的。
縣級以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主管部門,依法對本地區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施管理。
縣級以上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協助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做好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
制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應當與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以保本微利為原則,與同一區域內的普通商品住房價格保持合理差價,切實體現政府給予的各項優惠政策。 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由開發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構成。
(一)開發成本
1.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遷補償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
2.開發項目前期工作所發生的工程勘察、規劃及建筑設計、施工通水、通電、通氣、通路及平整場地等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
3.列入施工圖預(決)算項目的主體房屋建筑安裝工程費,包括房屋主體部分的土建(含樁基)工程費、水暖電氣安裝工程費及附屬工程費。
4.在小區用地規劃紅線以內,與住房同步配套建設的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以及按政府批準的小區規劃要求建設的不能有償轉讓的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
5.管理費按照不超過本條(一)項1至4目費用之和的2%計算。
6.貸款利息按照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為住房建設籌措資金所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計算。
7、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收。
(二)稅金
依照國家規定的稅目和稅率計算。
(三)利潤
按照不超過本條(一)項1至4目費用之和的3%計算。 下列費用不得計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
(一)住宅小區內經營性設施的建設費用;
(二)開發經營企業留用的辦公用房、經營用房的建筑安裝費用及應分攤的各種費用;
(三)各種與住房開發經營無關的集資、贊助、捐贈和其他費用;
(四)各種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
(五)按規定已經減免及其他不應計入價格的費用。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由有定價權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在項目開工之前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凡不具備在開工前確定公布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以及已開發建設的商品房項目經批準轉為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應當在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前,核算住房成本并提出書面定價申請,按照價格管理權限報送有定價權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確定價格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定價申請應附以下材料:
(一)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申報表和價格構成項目審核表;
(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立項、用地批文及規劃、拆遷、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三)建筑安裝工程預(決)算書及工程設計、監理、施工合同復印件;
(四)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一條 為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要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準、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并組織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經濟適用住房工作負總責,對所轄市、縣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指導和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價格)、監察、財政、國土資源、稅務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中,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項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內容,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優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九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出具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準予購房的核準通知。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