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規范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并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銜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要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由該家庭提出申請,有關單位按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對符合標準的,納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范圍。過去享受過福利分房或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經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回購。
二,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標準。經濟適用住房套型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生活水平,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每年安排建設一定規模的經濟適用住房。房價較高、住房結構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經濟適用住房供應。
三,嚴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經濟適用住房屬于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產權。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中予以明確。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繼續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
(一)具有本市市區城市常住戶口; ??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戶在30平方米以下; ??
(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10844元以下;
二、申請廉租住房保障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需要填寫《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申請人直系親屬住房狀況信息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和由現居住地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戶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員共同居住的證明; ??
(二)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出具收入和住房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社區居委會出具收入和住房證明; ??
(三)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或市總工會出具的《本市特困職工優待證》民政部門要求申請人提供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證明; ??
(四)婚姻證明;
(五)孤老、殘疾、大病、烈士遺屬及優撫等證明資料;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
三、因《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辦法》保障政策發生變化,已享受保障家庭需重新到戶籍所在地居委會提出申請。
四、具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得申請
(一)單身(含離異)申請人未滿35周歲。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社會救濟、社會救助的孤兒除外;
(二)離婚不足1年的; ??
(三)在五年之內有住房轉讓行為且轉讓住房的建筑面積超過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不納入保障范圍。但申請家庭成員中直系親屬因患重大疾病轉讓住房并提供有關證明的除外;
(四)擁有轎車或經營性機動車的;
(五)興建、購買商業用房的;
(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得申報的情況。 ??申請人及已保障對象請到戶籍所在地居委會提出申請并領取相應表格。
在滿足保障對象需求的前提下,凡政府主導的征遷項目,可購買限價商品房作為安置房,包括各級政府及其委托相關單位組織實施的省市重點建設項目、公益性項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棚戶區改造項目、移民搬遷項目等重大民生項目的拆遷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