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其所屬膠合板類別分別經下列條件處理:
一.Ⅰ類膠合板:將試件放在沸水中煮4h,然后在63±3℃的空氣對流干燥箱中干燥20h,再在沸水中煮4h,取出后在室溫下冷卻10min。煮試件時應將試件全部浸入沸水中并加蓋煮。
注:工廠生產中允許采用3h煮沸的快速檢驗方法,測得的結果乘以系數0.9作為產品檢驗的膠合強度值,但遇有供求雙方爭議需求對Ⅰ類膠合板進行復驗時,仍以28h煮烘循環法作為促裁方法。
二.Ⅱ類膠合板:試件放在63±3℃的熱水中浸漬3h,取出后在室溫下冷卻10mim。浸漬試件時應將試件全部浸入熱水中并加蓋。
注:工廠生產中允許采用63±3℃、浸漬1h的快速檢驗方法,測得的結果乘以系數0.82作為產品檢驗的膠合強度值,但遇有供需雙方爭議需對Ⅱ類膠合板進行復驗時,仍以3h熱水浸漬法作為仲裁方法。
三.Ⅲ類膠合板:將試件浸漬在63±3℃的水中2h,然后將每個試件分開平放在63±3℃的空氣對流干燥箱中干燥1h,取出后在室溫下放置10min。
四.Ⅳ類膠合板:將含水率符合要求的試件作干狀試驗。 注:試件含水率應控制在8%~12%。
把試件兩端夾緊于試驗機的一對活動夾具中,使成一直線,試件中心應通過試驗機活動夾具的軸線。夾持部位與試件槽口的距離應在5mm范圍內。以等速對試件加荷至破壞,加荷速度為10MPa/min。最大破壞荷重的讀數應精確至5N。
XA、BB——試件的膠合強度,MPa;P——最大破壞荷重,N;A——試件剪斷面的寬度,B——試件剪斷面的長度; 對厚芯結構膠合板試件的膠合強度,應將按6.3計算的值乘以表1規定的系數作為試件的膠合強度值。
(1)Ⅰ類(NQF)──耐氣候、耐沸水膠合板。
這類膠合板具有耐久、耐煮沸或蒸汽處理和抗菌等性能,能在室外使用。 這類膠合板是以酚醛樹脂膠或其它性能相當的膠合劑膠合制成。
(2)Ⅱ類(NS)──耐水膠合板。
這類膠合板能在冷水中浸漬。能經受短時間熱水浸漬,并具有抗菌性能,但不耐煮沸。 這類膠合板是以尿醛樹脂膠或其它性能相當的膠合劑膠合制成。
(3)Ⅲ類(NC)──耐潮膠合板。
這類膠合板能耐短期冷水浸漬,適于室內常態下使用。
這類膠合板是以低樹脂含量的尿醛樹脂膠、血膠或其它性能相當的膠合劑膠合制成。
(4)Ⅳ(BNC)──不耐潮膠合板。
這類膠合板在室內常態下使用,具有一定的膠合強度。 這類膠合板是以豆膠或其它性能相當的膠合劑膠合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