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要看您是什么小區 什么物業公司 ,每個物業公司收費都是不一樣的 跟樓層沒有關系, 如果是萬科的物業收費現在基本上都3塊以上了 別墅區的更貴些
第一,小高層的物業費用從一層到頂層的都是一樣的,只是在銷售上房價有區別.小高層肯定是越高越貴,但是物業費用是一樣的,不可能說我買三層,以后的物業費就比買十幾層的人少!而且在去年國家出臺了一個規定,那就是電梯更換的問題,這個費用是有國家來出的!你不需要交什么電梯費,只有一個物業費,是統一的!而且物業費用是有價來審批的,不是私定的,這個你放心!
第二,管道煤的初裝費是按你面積的大小來決定的,費用是2200-2400之間,110平方以內的是2200元,110-130的是2300元,130平方以上的是2400元!這個費用是死的,但是有的開發商比較賴皮,因為銷售的價格是有物價局審批的,在審價的時候有可能會把這個初裝費審在你的房價里了,但是有的開發商還會收取這個費用,所以你最好到物價局去咨詢一下,省得交了冤枉錢!
第三,停電困擾可能性比較小的.現在的中國已經不是舊中國了,一般不會停電的,這個你放心好了!而且物業公司有專門的電梯維修人員,每天都是有人值班的!
第四,住小高層,肯定是越高越好了,越好空氣越好,而且安靜,對小孩子不好到是頭一次聽說!現在國家在控制土地,小層高及高層建筑是以后的主導方向了!
1.物業費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 對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我國《合同法》確定的是由當事人約定的原則。《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但我國同時又采納了對違約金條款予以干涉的原則,其目的就是使違約金以賠償為主,兼具一定的懲罰性。《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所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如何判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如何予以“適當減少”,法律均未進一步明確。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人民法院在認定違約金是否過高時,應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社會經濟狀況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誠信原則進行平衡。 鑒于上述分析,對于物業費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合同中有約定的應當依據合同約定。但是當出現“天價”違約金或者過低的違約金時,當事人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請求調整。 當雙方沒有約定物業費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的批復》(法釋(2000)34號)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罰息利率是在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計息(銀發[2003]251號)。即當雙方沒有約定時,物業費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應按照在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一50%計算。例如,2008年 12月23日調整后的1年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是 5.31%,加收30%~50%后換算成逾期付款違約金為萬分之一點九到萬分之二點二。 《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是向行業內推廣使用的,必須站在中立的立場上制定。所以筆者認為示范文本中違約金的默認標準也應當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并按照年度不同進行動態調整。如2009年的標準可按逾期每日萬分之二收取。 2.違約金應當如何約定 物業服務合同的甲方不是一個特定的主體,而是一群人,即全體業主。物業費是全體業主按建筑面積比例進行分攤的,其過程實質上是所有業主先籌集資金,之后再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來購買和消費服務。從理論上說,物業服務費首先不屬于物業服務企業,而屬于全體業主。個別業主欠交或拒交物業費,實際上造成了全體業主的違約,損害的是全體業主,尤其是正常交費的業主的利益。 因此,違約金的約定過程最好是由全體業主事先討論決定,在《管理規約》中先行約定物業費逾期付款違約金以及標準,之后再與物業服務企業在合同中約定。在前期物業管理中,由于《臨時管理規約》是由開發商主導制訂的,規定的違約金標準實際往往較高,這樣就成了“霸王條款”,所以建議《臨時管理規約》對于違約金標準的規定應不高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標準。 這樣制定的物業費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更為合理,同時也便于業主委員會依據《管理規約》或《臨時管理規約》督促業主限期交納物業費或者相應的逾期付款違約金。
1.物業費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 對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我國《合同法》確定的是由當事人約定的原則。《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但我國同時又采納了對違約金條款予以干涉的原則,其目的就是使違約金以賠償為主,兼具一定的懲罰性。《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所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如何判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如何予以“適當減少”,法律均未進一步明確。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人民法院在認定違約金是否過高時,應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社會經濟狀況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誠信原則進行平衡。 鑒于上述分析,對于物業費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合同中有約定的應當依據合同約定。但是當出現“天價”違約金或者過低的違約金時,當事人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請求調整。 當雙方沒有約定物業費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的批復》(法釋(2000)34號)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罰息利率是在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計息(銀發[2003]251號)。即當雙方沒有約定時,物業費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應按照在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一50%計算。例如,2008年 12月23日調整后的1年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是 5.31%,加收30%~50%后換算成逾期付款違約金為萬分之一點九到萬分之二點二。 《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是向行業內推廣使用的,必須站在中立的立場上制定。所以筆者認為示范文本中違約金的默認標準也應當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并按照年度不同進行動態調整。如2009年的標準可按逾期每日萬分之二收取。 2.違約金應當如何約定 物業服務合同的甲方不是一個特定的主體,而是一群人,即全體業主。物業費是全體業主按建筑面積比例進行分攤的,其過程實質上是所有業主先籌集資金,之后再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來購買和消費服務。從理論上說,物業服務費首先不屬于物業服務企業,而屬于全體業主。個別業主欠交或拒交物業費,實際上造成了全體業主的違約,損害的是全體業主,尤其是正常交費的業主的利益。 因此,違約金的約定過程最好是由全體業主事先討論決定,在《管理規約》中先行約定物業費逾期付款違約金以及標準,之后再與物業服務企業在合同中約定。在前期物業管理中,由于《臨時管理規約》是由開發商主導制訂的,規定的違約金標準實際往往較高,這樣就成了“霸王條款”,所以建議《臨時管理規約》對于違約金標準的規定應不高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標準。 這樣制定的物業費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更為合理,同時也便于業主委員會依據《管理規約》或《臨時管理規約》督促業主限期交納物業費或者相應的逾期付款違約金。
第一,小高層的物業費用從一層到頂層的都是一樣的,只是在銷售上房價有區別.小高層肯定是越高越貴,但是物業費用是一樣的,不可能說我買三層,以后的物業費就比買十幾層的人少!而且在去年國家出臺了一個規定,那就是電梯更換的問題,這個費用是有國家來出的!你不需要交什么電梯費,只有一個物業費,是統一的!而且物業費用是有價來審批的,不是私定的,這個你放心!
第二,管道煤的初裝費是按你面積的大小來決定的,費用是2200-2400之間,110平方以內的是2200元,110-130的是2300元,130平方以上的是2400元!這個費用是死的,但是有的開發商比較賴皮,因為銷售的價格是有物價局審批的,在審價的時候有可能會把這個初裝費審在你的房價里了,但是有的開發商還會收取這個費用,所以你最好到物價局去咨詢一下,省得交了冤枉錢!
第三,停電困擾可能性比較小的.現在的中國已經不是舊中國了,一般不會停電的,這個你放心好了!而且物業公司有專門的電梯維修人員,每天都是有人值班的!
第四,住小高層,肯定是越高越好了,越好空氣越好,而且安靜,對小孩子不好到是頭一次聽說!現在國家在控制土地,小層高及高層建筑是以后的主導方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