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業主擔任。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住宅出售單位組織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滿兩年。
二、成立業主委員會后要辦理登記手續
業主委員會自選舉產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1、成立業主委員會登記申請書;
2、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
3、業主委員會章程。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登記工作,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成立的業主委員會不予登記,并用書面通知申請人。
具體流程:一、提出申請: 物業管理小區(大廈)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業主5人以上聯名可向該小區(大廈)所在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下同)書面提出申請,填報《首屆業主(代表)大會籌備小組成立申請表》,成立首屆業主委員會:(一)物業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50%以上;(二)物業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過一年的。
二、成立籌備小組: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后,作出書面批復意見,指導小區(大廈)成立業主委員會籌備小組(以下簡稱籌備小組)。三、籌備小組開展籌備工作:
(一)籌備小組經批復成立后,應告知建設單位或物業公司在15日內將其掌握的全體業主名單、聯系地址及其聯系電話等材料報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方法收到有關材料后5日內將上述資料交予籌備小組。
業主委員會成立條件:
一、入住率超過50%
二、首戶入住已滿二年
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
發起: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
業主要求成立業主大會,應通知區、縣小區辦,請求他們派人指導
開發商及物業消極應對,區縣國土房管局可指定業主代表組建業主委員會
確定物業管理區域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籌備組:一、組成人員:業主代表、建設單位(公房出售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二、
工作:
1) 擬定小區管理規約(草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草案);
2) 確認業主的身份及其在首次業主大會上的投票權數;
3) 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的人數(5-9);
4) 根據該物業管理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辦法并認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5) 確定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做好會務準備工作;
6) 確定業主大會會議議程;
7) 推選產生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主席團。
召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業主投票權確定:一個業主擁有一個投票權,按照建筑面積計算投票數。
小區辦備案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五)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