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進一步規范征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黔南州人民**關于公布全州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黔南府發〔2009〕31號)的精神,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并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的行為。
第二章 征地補償第三條 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足額補償。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嚴格按照《黔南州人民**關于公布全州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黔南府發〔2009〕31號)文件規定的標準補償。
第四條 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每畝11490元計算;征收其它農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按每畝4596元計算;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每畝3447元計算。
第五條 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每畝16086元計算;征收其它農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按每畝5745元計算;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六條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照《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執行,即按每畝1149元計算,地上附著物據實按標準補償。
1、改造安置房用地免使用稅
(1)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同時,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2)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和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3)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同時,對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繼續作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稅。
2、個人購改造安置房享優惠
(1)對于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稅率計征契稅;購買超過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稅率減半計征契稅。
(2)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及因拆遷重新購置安置住房,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和契稅減免。
3、“棚戶區”和“棚戶區改造”的理解
通知指出,所謂“棚戶區”是指國有土地上集中連片建設的,簡易結構房屋較多、建筑密度較大、房屋使用年限較長、使用功能不全、基礎設施簡陋的區域;“棚戶區改造”是指列入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規劃的建設項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關部門和單位與棚戶區被拆遷人簽訂的拆遷安置協議中明確用于安置被拆遷人的住房。
特別提醒:該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稅款可在納稅人以后的應納相應稅款中抵扣,2010年年度內抵扣不完的,按有關規定予以退稅。
在申請居住證的年限上,各地均提出要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在居住證提供的公共服務范圍所需條件上,大多數省份并未明確具體年限,僅新疆和貴州較為具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