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以下八種情況可以回購:
1、實測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誤差絕對值超過3%;
2、開發商逾期交房構成根本違約,即逾期交房達到合同約定的退房日期;
3、開發商變更規劃、設計影響房屋結構形式、如戶型、空間尺寸、朝向等;
4、開發商預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屋;
5、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或者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房屋正常使用;
6、不能或不能按期辦理產權過戶;
7、購房者貸款申請未批準,合同雙方對付款方式不能協商一致;
8、合同中約定的其他退房條件出現;
發生重大自然或人為災害時,由政府組織科學論證,確定是否由政府回購。
回購主體
1、一般情況下是開發商回購;
2、政府回購,這種情況一般是指在遇到重大自然或者人為災害或是因政府行政行為所導致的房屋所有人權益受損,相關政府部門通過行政行為予以回購。本質上是一種社會保障行為,是對開發商已售出的商品房通過政府的再交易行為回到政府。
回購方式
1. 開發商回購:按照法律規定等各項規定和合同約定內容執行。
2. 政府回購:這種因重大自然和人為災害引發的房屋回購,需要經過科學論證,評估房屋受損情況,是否還能居住,最終確定是否修繕后居住,還是直接回購。政府回購的核心,在人為災害中,責任的認定是是否進行房屋回購的最關鍵的因素。如果事故責任主體是企事業單位或者個人,而不是政府,則會引發各種法律爭議。業主們也有權向事故責任單位主張賠償。
如何回購及業主注意事項
在自然災害或是人為災害中,受損業主的索賠也應該遵循一定的合法途徑。受損業主個人應先將先情況上報到相應的街道、居委會、建委等相關部門,相關部門組織專業機構進行評估,最后根據小區整體價值、小區所在位置、房屋受損程度等情況判定賠償方式。受損業主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時,應該注意做好證據的保留,為以后的索賠做好準備。
1、開發商同回購房人簽訂,回購條件如開發商對購房人承諾:購房人購買商品房的,在經過多少年以后,由開發商按一定的投資回報率予以回購;
2、開發商同貸款人簽訂,回購條件如開發商對貸款人承諾:當購房人連續幾個月不能還款,貸款人變賣抵押房屋時,由開發商予以回購;
3、開發商同購房人、貸款人三方一起簽訂,回購條件如合同約定:當購房人連續幾個月不能還款,貸款人要求開發商對該商品房予以回購,開發商則按照合同約定予以回購,這種在實踐中比較多見。
您好,通常意義上說的回購是指,賣主與買主事先在合同中約定,當合同約定的條款成就時,賣主有權從買主手中將已轉讓給買主的物品再賣回來的制度,其目的是為了保護賣方的利益。
而所謂的開發商房產回購,是指開發商將自己出售給購房人的商品房(包括期房和現房)予以購回的行為。
期房回購的標的物是尚未建成的房屋,具有特殊性。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購房人須在抵押房產竣工后才能辦理產權證書, 并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開發商回購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目前實踐中主要存在以下幾種分類:按照按揭貸款中房屋是否建成為標準可以分為期房回購與現房回購;根據開發商回購的目的,可以分為投資型回購和擔保型回購;根據回購時是否根據事前約定而進行,將商品房回購分為事前有約定的回購和事前無約定的回購等等。
希望能幫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