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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樓霸’是一種典型的強迫交易行為,不僅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如行為惡劣,同時觸犯的還有《治安管理處罰法》。但市民真正走法律渠道維權的很少,因為維權的成本高、風險大。”律師孟江建議:如有市民遭遇“樓霸”,可向政府有關部門如房管局、工商局、物價局等舉報尋求解決。
金牌律師事務所劉伏洲律師說:“樓霸”現象中,物管公司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業主交了錢給物管公司,物管公司就應該為業主提供一個可自由出入、不受威脅的材料搬運途徑。業主如果碰到“樓霸”,而物業管理公司不作為,業主可以根據相關法律,履行自己的權利,要求更換物管公司。此外,如果遇到“樓霸”欺行霸市的行為,業主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如果涉及治安問題,如“樓霸”打人,則可以報警處理。[1]
劉伏洲律師認為:“樓霸”現象還會使城市散工形成不公平競爭,使他們無工可打,轉移困難,給政府安置就業帶來包袱。而且如果長期得不到解決,他們可能更加猖狂,為城市社會治安埋下隱患。[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