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在網上多了解一些,也有專業負責解決此類問題的機構。希望能幫助到您!!!!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建議您可以去市場多了解下。
這個比較專業,建議您去相關網頁查詢,希望能幫到您
妥善處理已建成的小產權房 對于已經建成的小產權房,若全部拆除,一方面不利于社會和諧,另一方面對社會資源 是一種浪費,所以要視情況而定。對占用耕地的違法行為應有效加強管理,對于非城市規劃 區內違法侵占耕地,甚至是基本農田用來開發建設的小產權房,應依法予以嚴肅查處,還耕 于農,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一、 小產權房存在的問題 “小產權房”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目前通常所謂的“小產權房”,也稱“鄉產權房”,是指由鄉鎮政府而不是國家頒發產權證的房產。所以,“小產權”其實就是“鄉產權”“集體產權”,它并不真正構成嚴格法律意義上的產權。說的再直白一些,“小產權房”是一些村集體組織或者開發商打著新農村建設等名義出售的、建筑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農民自行組織建造的“商品房”。 第一類小產權房:占用集體用地或耕地違法建設,將農民集體用地使用權流轉,用于商品住宅開發的違法建筑。 第二類小產權房:在政府劃撥或出讓的土地上,不按規劃功能開發或使用,并將限制銷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場上銷售,具有產權糾紛隱患的不完全產權房。 第三類小產權房:在軍隊享有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商品房的開發,之后賣給軍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稱“軍產房”。
與普通的商品房相比,“小產權房”不需要土地出讓金,也沒有開發商瘋狂的利潤攫取。所以,“小產權房”的價格,僅僅是同地區商品房價格的三成。這正是城鎮居民頂著產權風險購買“小產權房”的主要原因。一開始,相當多的農民為了盡快建好自己的房屋,卻沒有建設能力,而把一部分小產權的房子賣出去。以集資的形式把自己的房子建起來。雖然沒有權證,還是有相當多城鎮居民和外來人員購買了小產權房。 從前面論述中,我們了解了小產權房的特殊法律屬性,由于小產權房的特殊法律屬性,使得小產權房的流通轉讓存在很多的限制,因為小產權房只具備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質,不具備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質,并不是商品房。所以,小產權房并不受現有的法律法規的約束,處理小產權房的案件也不適用商品房買賣的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購房人的權益難以得到維護。 同時,由于購買小產權房的合同是無效的,因此根據法律規定購房人只能要求開發商退還購房款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但是,如果購房人明知所購房屋是小產權房仍然購買的,由于己方有過錯,可能人民法院就不會支持其要求賠償損失的請求。即使開發商違約,由于買賣合同無效,購買人的權利將無法得到保障。由于小產權房不受法律認可,也不用在房管部門備案,不在政府機構監管范圍內,因此在使用房屋的過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質量問題、公共設施維護問題,其維權途徑就非常有限。
1994年全國各地的畫家入駐通州宋莊,逐漸形成全國最大的畫家聚集地。但由于房價飛漲等多方面原因,陸續發生賣房農民因反悔賣房起訴畫家的案件,至今已經形成13起討房訴訟。 2007年7月,畫家李玉蘭第一個接到了一審敗訴判決書,法院判決合同無效,要求原房主按照評估價給李玉蘭9.3萬元補償款,李玉蘭于判決生效90日內騰房。李玉蘭遂向市二中院上訴。 2007年12月,二中院終審首次認定“畫家村”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判決中指出合同無效主要責任在于農民反悔,李玉蘭可就賠償問題另行主張。 目前,小產權房得不到現有法律體系的支持是一個基本的事實。而小產權房與商品房巨大的價格差,造就了其廣闊的市場需求,也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國土資源部多次嚴厲地指出,小產權房實質是違法建筑,違反土地管理法律,集體土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開發,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并要求各地堅決制止、依法嚴肅查處。但是在普通商品房房價居高不下的今天,小產權房的存在卻有其根本上的原因,因為其不僅解決了購買者的需求,同時滿足了出售者的需求。 小產權房將何去何從,這需要我們整個社會去探討,去反思。這不僅僅是一個經濟問題,這更是一個社會問題、哲學問題。當一個問題在全民性的大討論下得到解決時,我們得到的不只是對這個問題的解決方法,而是從根本上使得社會更進一步的發展,社會便是在一個又一個問題的討論和解決中發展到現在,更將如此走向未來。
二、 解決小產權房問題的對策 首先,我們需要承認,農地制度安排中存在不合理因素,導致了農民在土地增值的利益分配格局中沒能得到合理的價值補償,這事實上是對集體土地有效入市流轉的一種嘗試。探討小產權房的解決途徑,應該謀求維持多贏的利益格局。在短期政策層面我建議: 1、國家應做出柔性的政策引導,而不是將小產權房視為洪水猛獸,一律棒殺。鯀治水患,十年不成,這是因為他不懂得控制水勢,一味的去堵,最后只能含恨而終。而一張一弛,文武之道,堵的同時不應該忘記疏,這樣才能更好的解決問題,而不會激化社會矛盾,將好事辦成壞事。 2、小產權房交易的存在說明其確實存在一定的供求市場,因此,對于一些嚴重影響國家與城市規劃的小產權房需要嚴肅處理外,那些合理的小產權房,政府應當盡快的出臺相關法律法規,使其身份合法化,或通過行政手段使小產權房轉化為大產權房。如政府通過收購等方式將這些小產權房轉變為經濟適用房或回遷房。這樣做將使得買賣雙方的權益都能得到保護,而不是讓小產權房在經濟發展的高速路上裸奔。 對于以上兩點,我們應該注意的是,小產權房的出現確實會導致地方財政的縮減,中央在利用貨幣政策調控房地產市場的同時,也應該考慮利用財政政策。 其次,小產權房問題的根本在于其不擁有完整的產權,而深入的進行土地產權變革,給予農村土地真正完整的產權。這樣既從根本上
解決了小產權房的法律屬性問題,使得小產權房變為大產權房,同時也使得農民能夠從土地增值中獲得應得的收益。只有從根源上解決問題才不會使問題復雜化,只要消滅了小產權房,自然也就不存在小產權房的問題。 最后,我有三條建議,希望能夠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起到一點作用:1、各級政府要制定出具有相當前瞻性的城市規劃,先有統一一致和相對穩定的城市規劃,房地產市場才能順利地進行交易。2、明確農村集體產權的主體,使農民真正獲得完整的土地產權。這一方面有助于保證農民根據其產權地位分享城市化的成果,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遏制基層政府賣地的沖動,有利于形成和諧的微觀市場結構。3、建立統一的城鄉建設用地市場。要加強城鄉土地市場體系建設,實行國有建設用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統一市場”,達到“同地、同權、同價”。 每一次社會的變革都是從觀念的改變開始的,從小產權房的問題中,我們看到了社會觀念的超前性與法律觀念的滯后性。而社會的發展正是在這樣的沖突中漸行漸遠。社會觀念與法律觀念必不會統一,因為生產力的發展必然促使社會觀念發生轉變,而法律觀念保護著發展前的生產力,從而使得法律觀念永遠落后于社會觀念。在新的社會觀念對舊的法律觀念的拷問中,社會發生的螺旋式的上升發展,這正是社會發展的動力所在,我們不能抵制這種沖突,更不應該無視它。因為它是不可抗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