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動遷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房屋動遷新政策: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它的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十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給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地方不同補償不同。
一、明確土地使用權的財產權利,合理確定拆遷補償標準
要對被拆遷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給予公平、合理補償。通過修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其相關法律和法規,明確規定被拆遷人的土地使用權的財產權利,在拆遷中,除了對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補償外,還應補償被拆遷人因喪失土地使用權而遭受的損失。
拆遷補償標準應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等因素,并充分考慮土地本身的價值和預期收益,按照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評估,由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切實保證拆遷補償價格同房地產市場接軌。真正做到按照市場規律確定拆遷補償標準,及時調整、修正拆遷補償價格指數,確保不低于同期商品房價格上漲的指數。
二、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建立商業性用地拆遷的市場化機制
要對“公共利益”的概念作出具體明確的界定,將政府強制執行程序嚴格限制在“公共利益”的范圍。與此同時,政府必須退出商業性用地的房屋拆遷,并在房屋拆遷過程的監管、聽證、裁決等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從而實現政府行為的規范化和合法化。
要嚴格區分公益性拆遷和商業性拆遷,實行不同房屋拆遷規定。前者是著重強調程序正當化,體現為適當補償,后者則用市場價值規律調節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利益關系,實行充分補償。建立商業性用地拆遷的市場化機制,將出于商業目的的拆遷完全交給市場,按市場規律辦事,在被拆遷人自愿的條件下確定是否同意拆遷。補償標準、安置辦法,由開發商與被拆遷人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協商解決。
要從保護群眾合法權益和規范政府行為出發,完善房屋拆遷秩序。一是要通過公告、聽政、協商等方式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獲得房屋拆遷的確認;二是設立“公共利益的需要” 的認定程序;三是建立商業性拆遷的相關程序、實施原則和具體辦法。
三、完善住房供應保障體系,確保被拆遷人基本居住需要
一是建立商品房、安置房、經濟適用房、廉租房、二手房為一體的完善的住房供應保障體系,從而拓寬被拆遷人住房選擇空間,保證被拆遷人“買得到,買得起,有房住”。
二是建立政府住宅基金,擴大廉租房屋和經濟適用房的比例,對被拆遷人購房提供優惠政策,在相關稅費上予以減免,保障低收入被拆遷人的基本居住條件和基本生活來源。特別要重視“雙困”被拆遷人的安置,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和救濟制度。
三是要不斷完善拆遷安置辦法,控制拆遷還原房的價格,建立對拆遷安置工作不落實的責任追究制度。
希望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