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二種情況,如果父母生前留下遺囑的,可以持遺囑直接辦理過戶手續.
如果沒有留下遺囑的,則會復雜些.
我國繼承法規定,配偶,父母,子女,都是法定的第一順序人,原則上他們對財產是平均繼承.因此,如果父母去世后,有幾個法定繼承人,而又只把房屋過戶到一人名下,需要其他繼承人做一個放棄繼承權的公證才能辦理.如果只有一個繼承人,那就可以直接辦理繼承了.
在中國房產證是認定產權人的唯一依據!商品房都是個人產權,也就是私產。私產和個人產權是同一個意思,表明公民個人對房產擁有所有權利及義務。商品房產權民用為70年!如到期補交一部分土地出讓金就行!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1)協商解決:糾紛各方自行協商,平等、互利、合理、有償的妥善解決;主要是依據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進行協商,解決爭議雙方之間的房產糾紛。
如果糾紛各方無法協商解決,可根據糾紛的性質及法律關系分別向行政主管機關投訴,或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行政機關依職權處理:爭議雙方的一方向行政機關投訴后,行政機關根據主管范圍受理,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作出行政決定。如當事人對行政決定不服,可提起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除終局復議以外,須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行政決定一旦作出即可執行,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并不停止執行。
申請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申請仲裁必須有約定的仲裁協議,如無約定,不可申請仲裁,只能提起民事訴訟。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裁決作出后,當事人不可就同一糾紛再次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1、房屋買賣爭議,包括房產買賣合同、價格、優先購買權等方面的爭議;
2、房屋所有權的爭議,包括所有權歸屬、價格、變更、析產、交換等方面的爭議;
3、房屋使用權爭議,包括租賃、租金、強占、返還、占有、交換、轉讓等方面的爭議;
4、他項權利與相鄰關系,包括通行、典當及與相鄰房屋發生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等方面的爭議;
5、房屋修繕的爭議,包括房屋修繕的工程項目及安全檢查的鑒定、各項工程費用的承擔等方面的爭議。
在商品房買賣特別是預售商品房買賣中,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出現誤差本身是正常現象,主要是不同階段中面積計量的依據和方法等因素造成的,面積誤差引起的房屋補退問題通常也由合同雙方協商得以解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專門就處理此類爭議的法律適用作了較為明確統一的規定。
由于一般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都約定了購房者在合同約定面積少于房屋產權登記面積時方有權主張退還房款,購房者主張上述權利時就需要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從而獲得房屋產權登記面積這一事實。
當然,如果購房者認為房屋產權登記面積存在錯誤的,可以通過申請更正登記等途徑來解決。
首先,你的糾紛具體是什么糾紛,和誰產生糾紛,有沒有協商解決的可能,若能協商的最好協商解決,以免訟累。協商不成的,去法院要求了立案,帶上你的合同、你的身份證,還要知道對方的情況,對方是個人的要對方的個人信息,對方是單位的要知道單位的全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等信息。你要告的是開發商的話,這些信息商品房預售合同里都有的。
寫一份起訴狀就可以去立案了,明確寫明你的訴訟請求,立案成功后需預繳納訴訟費。
現在一般都要訴前調解的,因此還要經過法院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的,再正式立案,然后等正式開庭傳票。
希望我回答可以幫助到您。
你好,這樣子的話你可以試試看下面的方法介紹
一、確定遺產范圍
公民死亡后遺留的個人財產轉移給他人所有稱為繼承。由于繼承是被繼承人個人財產的轉移,因此遺產范圍必須首先明確。遺產范圍應從以下四個方面理解:
(1)公民死亡時,其財產才是遺產。
(2)死亡公民生前的個人財產是遺產。
(3)公民死亡時尚存的財產是遺產。
(4)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是遺產。
二、區分遺產范圍與家庭財產
遺產范圍往往與家庭財產混雜在一起,因此要作出正確的區分:
(1)被繼承人的遺產與共同財產的區分,如遺產與夫妻共同財產、遺產與家庭共有財產、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個人債務與家庭共同所欠的債務;
(2)被繼承人的遺產與被繼承人的人身權利或身份利益的區分,如遺產與被繼承人死亡后其家屬應得的撫恤金、被繼承人所有的房產權與被繼承人享有的公有房屋居住使用權、被繼承人承包經營的收益與被繼承人承包經營的權利等。
三、遺產轉移的方式
由于繼承人繼承的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財產,因此被繼承人是否在生前對個人財產進行處理,直接決定了遺產轉移的方式。具體分為三種不同的情況:
(1)法定繼承,即繼承人根據法定繼承順序取得遺產。
(2)遺囑繼承,即繼承人根據被繼承人生前訂立的遺囑取得遺產。
(3)遺贈扶養協議制度,即扶養人在承擔了對被扶養人生養死葬義務后根據協議取得遺產。
四、遺產如何繼承
因此,實踐中遺產如何繼承,一般按照以下步驟予以確認:
(1)如被繼承人在生前與有關集體組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將自己的財產轉移給承擔其生養死葬義務的扶養人的,扶養人將根據雙方的協議取得遺產,即遺贈扶養協議排除了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
(2)如被繼承人在生前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立下遺囑,指定自己的財產由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或將自己的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被指定的繼承人或受贈人將根據遺囑接受遺產,即遺囑排除了遺囑繼承人以外的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
(3)如被繼承人生前未訂立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處分自己的財產,其遺產將根據法律規定由其法定繼承人按法定順序繼承。
五、分析遺囑是否有效
考慮到被繼承人生前一紙遺囑可能就要決定巨額的遺產流向,同時還涉及死者遺愿和生者感情等復雜因素,遺囑應當符合法律嚴格規定的以下兩方面的條件:
(1)各種遺囑的相應形式要件。如公證遺囑應當具備公證申請、公證事項的審查和制作公證書等程序;自書遺囑應當是遺囑人自己書寫(包括電腦打印)、親筆簽名、注明書寫時間;代書遺囑應當有遺囑人、代書人和證明人簽名,并注明代書和簽名時間;錄音遺囑要有兩個以上在錄音制作現場的見證人的證明;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口授,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后來未恢復訂立書面遺囑的能力。其中,所有見證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不存在利害關系。
(2)遺囑的實質要件。如遺囑人在設立遺囑時應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遺囑體現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保留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必要的遺產份額,沒有處分他人的財產。
你好,商品房產權糾紛上,其實可以選擇雙方進行共同協商,最后實在不行了才考慮走法律手段,有關方面建議咨詢律師。
以下是商品房產權糾紛怎么處理的查詢
1、交付糾紛。主要是指房屋過戶登記的糾紛和房款交付的糾紛,在一般的房屋買賣合同中都約定房屋和房款的交付方式或時間,但由于有的合同對房屋和房款交付的先后約定不明而發生糾紛。一方要求對方先交付房屋和房屋產權證,而另一方要求先付清房款。雙方各執己見爭執不下而發生糾紛。
2、房屋買賣合同履行方式糾紛。主要涉及到房屋交付的方式,和房款支付方式。在房屋買賣中雙方往往對如何履行交款和交付房屋,包括交款的時間、次數、數量、幣種或房屋交付的時間、房屋的狀況、房屋的裝璜等有約定。但由于對約定的一些具體內容的理解不同而發生糾紛。
3、一房二賣糾紛。現實生活是豐富多彩的,在實際生活中出現的房屋買賣糾紛也是多種多樣的。由于各種不同的原因,一房二賣甚至一房多賣的情況也屢見不鮮。
4、房屋質量糾紛。無論購房者是買的二手房還是商品房,都有可能出現房屋質量上的問題,包括房屋主體結構質量問題和一般房屋質量問題,都是產生房屋質量糾紛的重要原因。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你。
看你是哪種商品房產權糾紛,以婚前買房糾紛該如何處理房屋產權登記為例說一下
(一)首先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房產證上登記的是雙方的名字,并且雙方拿不出當初購房時的出資情況,此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
(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合理確定未出資方的份額,一般以10%到30%的份額為宜。
希望能幫到你。
商品房產權糾紛的處理方法:
1.你可以先找個律師咨詢下,因為假設房屋產權一致,憑合同,就可以上法院起訴以及過戶,可現在這個情況,屬于房屋共有,不屬于他一個人的了,他并沒有權利進行買賣。(即使土地證和房產證名字一致,也需要夫妻雙方都到場才可以進行交易過戶)應該有房屋共有方都到場進行買賣的。
2.當然,這些都是一般情況,實際操作可能遇到很多其他情況,你需要跟律師交流下。
商品房產權糾紛處理辦法。
首先,違約金和定金不能同時生效,也就是說 你只能選擇一個,要了違約金,定金就不行。定金需要定金合同,定金返還是雙倍返還。你可以算一下,哪個多。你就要哪個。 如果是B不協助你辦理這個,你可以起訴他。
商品房產權糾紛屬于一般的民事糾紛,有約定的從當事人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可以有以下處理方式:雙方協商。找第三方調解,申請仲裁,向法院起訴。以上處理方式由當事人自主選擇,最好協商,這樣對雙方都有利,如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關于具體處理方案,糾紛的實際情況。
1、根據物權法的規定,
2、打官司可以贏,
3、但不配合你過戶,你也沒有辦法,不能強行過戶的,法院也不支持的,最終他可以賠償損失
買房不過戶,后果會很嚴重。沒有辦法,十年前不過戶,
希望能幫到你,
以上價格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具體價格以購買時為準
商品房產權糾紛處理也是比較簡單的,我覺得還是很不錯的,購房人的風險是在房地產商解押之前無法取得所購房屋的產權,也無法以房地產商出售的房屋已抵押為由請求解除合同。在此期間,在建房屋出現“爛尾”或房地產商破產,購房人雖可依合同要求房地產商承擔全部責任,但卻未必能挽回自己的全部損失。因此,購房人在知道欲購房屋被抵押的情況下,沒有特別的實惠是沒有必要去買的。
1、因簽約過程不規范引起的糾紛
中介人員良莠不齊,一些中介業務員不按規范操作埋下許多糾紛的隱患。比如:簽了合同后不給正本而只給復印件、私收中介費、找“托”抬價、故意隱瞞房屋的信息、引誘甚至欺騙客戶交納定金、將各方交納的稅費故意算錯等等。買賣雙方既需要中介人員提供的服務,又不能輕易相信中介的承諾特別是口頭承諾,對中介的話一定要冷靜判斷而不能全聽全信,必要時最好上網核實或者向其它專業人員如律師咨詢。
2、因混淆居間及代理行為引起的糾紛
中介從事居間服務,但也有一些時候中介只是一方的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行事,此時中介所實施行為的法律后果應由委托人承擔,不能將中介實施的代理行為與居間行為混為一談。
在一起案件中,買賣雙方約定買方支付的定金及房款由中介轉交賣方,此后由于雙方發生糾紛,買方起訴中介要求中介退還已收的房款,最終法院認定由于雙方均授權中介轉交房款,中介也在事實上將房款轉交給賣方,因此要求中介返還房款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故而駁回了買方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