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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些建設工程領域的案件中,存在大量違法分包、轉包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情形,當發生建筑材料、設備等買賣、租賃欠款糾紛時,對承擔付款義務的主體、責任分擔,以及表見代理如何認定等問題的處理,各地各級法院存在很大差異,造成裁判尺度不一,嚴重影響司法的權威性,亦不利于構建健康、穩定的建設市場交易秩序。 一、存在的問題及特點 1、違法分包、轉包現象嚴重。在法院受理的此類案件中,普遍存在建設工程總承包方承包工程后,進行違法分包、轉包甚至層層分包、轉包的情況,導致市場秩序混亂、法律關系復雜,也是導致偷工減料、工程質量低劣的重要因素。在我院受理的涉及建設工程的187件糾紛中,存在違法分包、轉包的有123件,約占所有建設工程類案件的2/3。為了規避法律、法規,有的當事方在簽訂合同時對合同名稱進行規避處理,如《某項目勞務施工合同》、《某工程合作協議》等,還有的實際施工方與總承包人、合法分包人未簽訂書面合同或借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或者合同僅加蓋公司的項目專用章、資料專用章,甚至加蓋虛假印章等情形,但是實質上均是對工程進行違法分包、轉包。 2、權利人索要欠款困難。實際施工方(其中很大一部分是沒有施工資質的包工頭)以轉(分)包人、承包人或者個人名義,對外簽訂建筑材料、設備的買賣、租賃合同,而出賣方、出租方又怠于或疏于對合同主體的審查,當建設工程施工結束后,實際施工方采用躲避、惡意拖欠等方式拒付貨款或租賃款,而總包方以及上一級違法分包、轉包單位以合同上印章虛假、未加該單位印章等為由,以合同相對性進行抗辯拒絕付款,給債權人維護權益造成困難。 3、不同法院處理結果不一。對于賣方、出租方起訴要求給付欠款的案件,有的法院只判決簽訂或履行合同的包工頭承擔付款責任;有的適用表見代理的規定,判決在工地的實際施工方承擔付款責任;有的判決實際施工方承擔付款責任,并以違法分包、轉包方對工地未盡管理義務為由,判決其他違法分包、轉包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還有的判決違法分包、轉包方承擔清償責任,發包方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承擔連帶或補充責任。另外,對于權利人只起訴實際施工方,應否追加所有的違法分包、轉包方及發包方為被告,各地法院也意見不一。 二、原因分析 1、利益驅使、監督不到位。在建筑領域,建設單位通過合法途徑將工程總承包給有資質的建筑公司,可這些建筑公司出于經營成本以及利益最大化等因素的考慮,在公司本身并沒有充足建筑隊伍和機器設備的情況下,分包、轉包,甚至層層轉包、分包應運而生,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高價引進、低價轉出,從中賺取所謂的管理費,由于在實踐中缺乏有力的監督、懲罰措施不到位,使得這種亂象屢禁不止。 2、法律法規不完善、指引性文件或判例缺乏。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明確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并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情形及結算方式進行了規定,但是這些規定主要針對建設工程內部結算,對于施工方對外從事買賣、租賃等行為的責任承擔問題,尚無完善的權威性規范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上級法院也缺乏處理類似糾紛的案例指引。 3、各級法院不同業務條線審判思維、裁判尺度不一。建設工程領域相關的材料買賣和設備租賃合同糾紛在一審中一般被作為傳統民事案件,如屬于自然人主體之訴,大多由基層法院民一庭或人民法庭審理,單位之間的訴訟,則作為商事案件由民二庭審理。但在二審階段,此類案件一般由受理建設工程案件或商事案件的專門庭室審理。對基層法院民一、法庭進行日常業務指導的主要由上級法院的民一庭負責,而民事和商事審判在審理思維、裁判尺度把握上有一定的差異,對法律規定和原則的理解與認識也不盡一致,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業務溝通和指導的質量。例如,部分基層法院以違法分包、轉包方對工地未盡管理義務為由,判令所有違法分包、轉包方對材料、設備等欠款承擔連帶或補充清償責任,但二審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對一審判決予以改判,僅要求實際施工方承擔付款責任。 三、應對措施與立法建議 1、加強行政執法和法制宣傳。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切實履行行政監督職責,對建設工程領域的違法分包、轉包現象依法予以嚴厲處罰,對于發生過違法分包、轉包的企業和個人,應記入企業或個人的信用檔案并進行公示,加大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成本。對于違法分包、轉包行為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行政執法單位和司法機構應加大宣傳力度,并結合法院案件審理情況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企業發出司法建議,增強全社會的法律意識,規范建筑市場秩序。 2、提高專業化審判水平。對于所有涉及建設工程的所有相關案件,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均可設立專門的業務庭進行專業化審理,二審法院對于此類上訴案件歸口管理,達到有效溝通、及時指導的效果。對于暫時無法設立專門業務庭室的法院,可先行成立審理此類糾紛的專業合議庭,上級法院也可定期對審理該類糾紛的法官進行業務培訓,從而增強對妥善處理此類糾紛的裁判能力。 3、完善立法,統一建設工程領域各類案件的法律適用,明確違法行為人的責任承擔。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或省高院制定相關實施意見,規范對該類糾紛的處理方式,統一法律適用和司法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現象發生。以規范整個建筑市場秩序、打擊違法分包和轉包現象為出發點,適當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當欠款糾紛發生時,各違法分包、轉包人應為其違法行為產生的一系列后果承擔相應責任,參照工程款結算的原則和規范,由法院判令買賣、租賃合同以外的總承包人、違法分包人、轉包人對欠款承擔連帶或補充清償責任,發包方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否則,合法承包人或具有相應建筑管理資質、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將工程進行違法分包、轉包,卻不履行相應的工地、工程上的管理義務,也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只是坐收漁利,這樣不利于保護正常的買賣、租賃市場交易秩序,也等于變相地鼓勵了非法的轉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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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3〕7號
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第三條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六條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
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第十條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第十四條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第十八條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第十九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出賣人與包銷人訂立商品房包銷合同,約定出賣人將其開發建設的房屋交由包銷人以出賣人的名義銷售的,包銷期滿未銷售的房屋,由包銷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包銷價格購買,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出賣人自行銷售已經約定由包銷人包銷的房屋,包銷人請求出賣人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對于買受人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出賣人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包銷人參加訴訟;出賣人、包銷人和買受人對各自的權利義務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約定的內容確定各方的訴訟地位。
第二十三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二十四條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一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撤銷、解除合同的,如果擔保權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應當與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合并審理;未提出訴訟請求的,僅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擔保權人就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另行起訴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合并審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后,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
第二十六條買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亦未與擔保權人辦理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擔保權人起訴買受人,請求處分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買受人合同權利的,應當通知出賣人參加訴訟;擔保權人同時起訴出賣人時,如果出賣人為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提供保證的,應當列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條買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但是已經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并與擔保權人辦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人請求買受人償還貸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優先受償的,不應當追加出賣人為當事人,但出賣人提供保證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本解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后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案件,本解釋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審、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后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案件,在本解釋公布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發生的商品房買賣行為,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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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法院都有管轄權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法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因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補償貿易合同、加工承攬合同提起的糾紛,如確定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的,則關于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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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按軍事法規和軍事規章的相關規定審查本案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城鎮駐軍營房產權轉移和房屋現狀變更登記實施細則》第八條的規定:軍隊房屋產權屬軍委、總部,所有權性質屬軍產,“產權單位”填總后勤部;《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不論數量多少,凡軍隊房地產同地方有償轉讓的,房地產的轉移變更由總后勤部審批;《軍隊房地產開發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利用軍隊房地產開發,不論數量多少,一律報總后勤部審批;《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出售軍隊現有住房,必須經軍區級單位審查并報總后勤部批準,由售房單位組織實施。綜合上述軍隊房地產管理規定,軍產房的產權單位是總后勤部,軍隊產權房屋向地方轉讓,必須取得總后勤部的審批,否則無權轉讓,合同無效。本案中,如果單以上述軍事法規和軍事規章的相關規定審查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結果肯定是房產轉讓未經總后勤部審批,合同無效。
其次,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角度審查本案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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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裝修單位沒有完全履行裝修合同。
未完全履行合同主要表現在:裝修單位沒有按合同約定的做法去裝修,使用非合同規定的裝飾材料,施工中無故停工,未在約定工期內完工等。
2、裝修粗制濫造,施工質量低劣。
有的裝修公司施工人員干活不上心,工藝不規范。表面上說得過去,但經不起驗收或時間的檢驗,出了問題還強詞奪理。尤其是“街頭游擊隊”,質量更沒有保證。
3、裝修后的維修服務不完善或不履行質量承諾。
裝修后應該按合同規定及時維修,但有些公司卻左右推托。保修期內不保修。
4、施工中的噪聲擾民。
施工中難免會發出噪音,但戶主事先要與裝修公司約好開工、收工時間。不要違反環保的有關規定,否則極易引發糾紛。
5、裝修材料或廢棄物亂堆亂放。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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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房屋買賣糾紛有哪些1、賣方起訴的糾紛賣方起訴的糾紛多表現為:賣方沒有房屋權屬證明,以較低的價格將其農房出賣給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如城鎮居民,但隨著房價的飛速上漲,利益的驅動使賣方不甘于當時的價格而試圖收回房屋再次獲利。因此,賣方常以買賣合同違反《合同法》第52條之規定為由,即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為無效合同,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2、買方起訴的糾紛買方起訴的糾紛具體來說為:由于農村房屋不具有產權證,或僅有鄉鎮產權,因此,在買賣合同簽訂后,買方是無法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或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取得房屋產權的。加之,目前一些政策性文件禁止向城鎮居民出售農村房屋,于是買方便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由賣方返還購房款,或請求賣方支付相應的違約金等。3、其他與農房買賣有關的糾紛此類糾紛并不直接表現為買賣合同糾紛。例如,農房聯建一般是農民出地,他人出資來共同修建房屋,修好的房屋由雙方協商進行適當分配。二、農村房屋買賣糾紛怎么解決1、爭議雙方直接協商是目前解決房地產爭議的最常見途徑針對房產交易過程中自身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購房者可以以口頭、書面等多種形式與房屋銷售方直接溝通,指出問題并商議解決辦法。2、求助于消費者協會商品房購銷產生爭議解決過程中單個購房者與開發商相比處于弱勢,購房者可將商品房購銷糾紛投訴于當地消費者協會,求助消費者協會對相關商品房購銷糾紛的買賣雙方進行調解、處理問題。3、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申請調解處理針對所購商品房存在的與購房合同不符、施工質量、延期交付、物業管理、虛假廣告、收費等問題,購房者可向包括地方建設委員會、規劃委員會、房管局、工商管理等相關政府主管部門投訴并申請調解、處理。4、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房地產交易過程中出現的法律規定應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之外的糾紛,如購房合同的履行等問題,購房者可依據購房合同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另行簽訂的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結果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5、通過法院司法途徑購房者通過協商、調解無法解決的房地產爭議問題,可通過司法途徑,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相關問題。小貼士:購房者在選擇解決房地產爭議的途徑時,應立足于解決問題,分清不同的法律、利害關系,而不要引起訟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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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裝修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裝修糾紛一般都是在裝修家庭與裝修施工單位之間,裝修家庭與周圍居民之間因為裝修違反了有關裝修合同、規定而發生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裝修單位沒有完全履行裝修合同。 未完全履行合同主要表現在:裝修單位沒有按合同約定的做法去裝修,使用非合同規定的裝飾材料,施工中無故停工,未在約定工期內完工等。 2、裝修粗制濫造,施工質量低劣。 有的裝修公司施工人員干活不上心,工藝不規范。表面上說得過去,但經不起驗收或時間的檢驗,出了問題還強詞奪理。尤其是“街頭游擊隊”,質量更沒有保證。 3、裝修后的維修服務不完善或不履行質量承諾。 裝修后應該按合同規定及時維修,但有些公司卻左右推托。保修期內不保修。 4、施工中的噪聲擾民。 施工中難免會發出噪音,但戶主事先要與裝修公司約好開工、收工時間。不要違反環保的有關規定,否則極易引發糾紛。 5、裝修材料或廢棄物亂堆亂放。 6、裝修破壞了毗鄰房屋。 7、裝修破壞了房屋主體結構及承重結構。 針對裝修糾紛,有關部門制訂了一些規定。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環境污染防治法》和建設部[1997]60號《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規定》、建設部[1997]92號文《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試行辦法》等法規。《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指出,房主或房屋使用者因裝飾裝修損壞毗鄰房屋的,應該負責修復或賠償。《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試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發生了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糾紛,可以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機構進行投訴,也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十九條規定,如果裝修家庭因家庭居室裝飾裝修而造成相鄰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電、物品損壞等,應該由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居民負責修復和賠償,如果是屬于裝修施工單位的責任,則由房主找裝修單位負責修復和賠償。 同時,行業內部也制定了相關規定。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時,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2、消費者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但必須注意:一般情況下,如提請了仲裁,便不得再向法院提出訴訟。 另據《民法通則》、《經濟合同法》以及其他所涉及法律,解決裝飾糾紛也無非以下幾條: 1、當事人自行協商; 2、主管部門行政調解; 3、仲裁解決; 4、訴訟解決。 此外,行業規定對糾紛的解決也提供了諸多方法。如一些家居裝飾市場規定,解決糾紛按下述流程進行: 投訴——調解部受理——質檢部根據合同及圖紙進行現場核查——調解部、質檢部依核查結果進行調解——若雙方達成協議則進行維修或返工;若未達成協議或不履行協議,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對消費者而言,裝修前不妨先通知鄰居,打個招呼,以便大家有個心理準備,減少發生糾紛的概率。 萬一出現了糾紛,只要雙方心平氣和地協商,承擔該承擔的責任,糾紛便能解決。自己協商不成,一般也只要行政部門出面就可以順利加以解決。但如果涉及的標的較大或其他對生活影響甚大的糾紛且協商不成,最正規、最有權威和有效的方法只能是打官司了。當然其他居民因裝修家庭的施工而與裝修家庭發生的糾紛也可以據此進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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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家裝合同糾紛發生后應當首先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向裝修所在地基層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應當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成立,提供合同、自己一方履約,對方違約的證據;
如果金額較小,最好協商解決,起訴耗時耗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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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按合同來解決,謝謝!(小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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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就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處理了。如果對方存在欺騙的行為那么是可以退回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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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你有沒有產權了。如果只有使用權,補償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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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認購書性質
由于現行法律規定并未明確界定商品房認購書的性質,目前大致有三種觀點:一是認購書是一種意向書;二是認購書本身即為正式的買賣合同;三是認購書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預約合同。張付杰律師認為,商品房認購書具備了一般買賣合同的基本要素,旨在先行約明部分合同條款,固定雙方交易機會,在條件成熟時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且明確了認購人與開發商獨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應屬商品房買賣合同(本約合同)的預約合同,即當事人雙方約定將來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契約。
二、商品房認購書所涉定金性質
定金具有人保和物保的雙重性,可分為立約定金、成約定金、證約定金、違約定金及解約定金等五大類型。張付杰律師認為,認購書中的定金所起的作用是保證認購人將來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擔保開發商履行認購書中預留商品房義務的作用,具有立約定金的性質。
三、商品房認購書說明條款效力
實踐中,大多商品房認購書會在“說明欄”載明:在簽訂本認購協議書之前出賣人已向認購人明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擬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合同附件、補充協議;出賣人已仔細閱讀合同的所有約定條款、選填內容,認購人對上述合同約定條款、選填內容無異議或者類似內容(以下簡稱說明條款)。法院在判決中,對認購書中說明條款的法律效力的認定不一。張付杰律師認為,商品房認購書系預約合同,賦予當事人雙方的主要權利義務是在約定的期限內繼續談判磋商其他合同條款并簽訂正式買賣合同,因而繼續磋商是認購人的一項主要合同權利,而認購書中的說明條款在很大程度上使認購人及格式條款承諾人對繼續協商的契約自由原則受到較大限制,因而說明條款屬于限制開發商責任和排除認購人主要合同權利的格式條款。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但出于維護交易穩定和當事人意思自治,且不輕易否定合同效力的精神,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格式條款無效的認定標準日趨嚴格。《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并具有該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從該條內容看,格式條款即使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并非必然無效,還必須滿足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未盡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提示和說明義務的條件。
四、簽訂認購書后未簽正式買賣合同情形下定金如何處理
張付杰律師多承辦的類似案件中,法院在審理當事人雙方簽訂認購書后,因故未簽訂正式買賣合同引發的定金糾紛時,基本會根據個案的不同情形,有區別的認定是否適用定金罰則。一般會出現以下幾種情形:
1、適用定金罰則無權要求定金返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此種情形又具體包括:在認購書中沒有說明條款或雙方當事人對說明條款無異議的情形下,認購人無正當理由拒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其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在認購人對說明條款有異議但開發商已舉證證明其已履行合理提示與說明義務的情形下,若認購人仍以雙方對正式合同中載明的條款內容不能達成一致為由拒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其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認購人提出磋商的條款系商品房正式買賣合同及合同附件、補充協議中沒有約定的條款且該條款內容不合理的,若當事人雙方未就該條款內容協商一致且認購人據此拒簽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認購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2、不適用定金罰則定金退還
根據《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該情形又包括:在當事人雙方簽訂認購書后到簽訂正式買賣合同前的期限內發生了不可抗力事由或其他當事人意志以外因素的,如簽訂商品房認購書后,開發項目被政府行政決定取消、緩建,開發商的主體資格喪失,自然災害導致開發項目滅失等,開發商應當退還認購人定金;認購人提出磋商的條款系商品房正式買賣合同及合同附件、補充協議中沒有約定的條款且該條款內容合理的,若當事人雙方未就該條款內容協商一致且認購人據此拒簽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開發商應當退還認購人定金。此外,在認購人對說明條款有異議且開發商不能舉證證明其已盡合理提示與說明義務的情形下,認購人與開發商就正式合同中載明的條款內容不能協商一致且認購人提出的理由正當合理的,若認購人由此拒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應當退還認購人定金。
3、適用定金罰則定金雙倍返還
在此類糾紛中,開發商若無正當理由拒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視為《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所稱的“接收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情形,此時應判令開發商向認購人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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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決裝修糾紛的法律法規
針對裝修糾紛,有關部門制訂了一些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建設部[997]60號《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規定》、建設部[997]9號文《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試行辦法》等法規。《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試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發生了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糾紛,可以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機構進行投訴,也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解決裝修糾紛的五大途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時,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與裝修公司協商解決
2、業主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根據與裝修公司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但必須注意,一般情況下,如提請了仲裁,便不得再向法院提出訴訟。
3、解決裝修糾紛的流程
此外,行業規定對糾紛的解決也提供了諸多方法。如一些家居裝飾市場規定,解決糾紛按下述流程進行:投訴——調解部受理——質檢部根據合同及圖紙進行現場核查——調解部、質檢部依核查結果進行調解——若雙方達成協議則進行維修或返工;若未達成協議或不履行協議,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4、解決裝修糾紛應有的心態:和平協商
萬一出現了糾紛,只要雙方心平氣和地協商,承擔該承擔的責任,糾紛便能解決。自己協商不成,一般也只要行政部門出面就可以順利加以解決。但如果涉及的標的較大或其他對生活影響甚大的糾紛且協商不成,最正規、最有權威和有效的方法只能是打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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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糾紛處理方式概述 物業管理糾紛處理方式,概括越來有以下幾種:1、當事人各方自選協商和解;2、各方當事人請求第三人調解,請求政府主管部門行政調解。3、當事人之間約定仲裁;4、司法訴訟。 以上幾種方式孰優孰劣,難作評定,當事人可以自己決定。自選協商和解是雙方對話解決糾紛的方式,而后面三種則是借助第三方解決糾紛的方式。 二、糾紛的調解 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調解,包括民事調解和行政調解兩種。民事調解由爭議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一個機構、和個人,由第三方依據雙方的意見和授權提出解決意見,經雙方同意并執行,由此化解糾紛。但此種方式的調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調解結束后,當事人一方如不執行,則前功盡棄。 物業管理糾紛的行政調解則是借助主管政府的勢力進行調解處理,但這種處理如一方不遵守執行,則要借助其他手段解決。 民間的調解和行政調解與仲裁或訴訟程序中的調解是不同的。仲裁或訴訟中的調解是仲裁程序中的一個環節,不具有獨立性。 三、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仲裁 可以通過仲裁途徑解決的應是民事性質的爭議,主要是基于合同的糾紛或財產權益糾紛。依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仲裁庭管轄物業管理糾紛的依據是當事人認定的協議。仲裁協議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在訂立合同時就約定一個條款,說明一旦有爭議就提交仲裁,這叫仲裁條款;另一種方式是雙方當事人出現糾紛后臨時達成提交仲裁庭的書面協議。仲裁協議要寫明以下內容: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項;3、待定的仲裁委員會。如一個在廣州履行的合同寫明:“有關本合同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無法協商時提交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達成仲裁協議的爭議,不得向法院起訴;即使起訴,法院也不受理。 物業管理糾紛仲裁處理的一般程序是: 1、一方當事人向待定的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 2、委員會于收到申請書后5日內決定立案或不立案; 3、立案后在規定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申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4、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答辯,雙方按名冊待定仲裁員。普通程序審理 時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雙方各選一名,仲裁委員 會指定一名任首席仲裁員;案情簡單、爭議標的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員審理; 5、開庭:庭審調查質證、辯論、提議調解; 6、制作調解書或調解不成時制作裁決書; 7、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 與司法審判的兩審終審制不同,眾裁裁決是一裁終局的。 四、物業管理糾紛的訴訟、 當事人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民事、行政糾紛是較常見的方式。訴訟的管轄是人民法院。與仲裁明顯不同,人發法院對已提交訴訟的當事人管轄是強制性的。 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訴訟程序大體上有以下幾個驟: 1、當事人一方(原告)提交起訴狀,起訴到法院; 2、法院立案后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提交答辯狀; 4、開庭:調查、辯論、調解; 5、制作調解書或一審判決書; 6、雙方均不上訴,則判決書生效;或一方不服提起上訴,進入第二審程序; 7、第二審審理:制作二審調解書或下達二審判決書,此為終審判決,不得上述; 8、執行。 無論仲裁還是司法訴訟,均應貫徹合法公正的原則,即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由于物業管理法規規章不健全,實踐中應注重民法、房地產法、合同法等一般法律與物業管理專門法規及地方法規規章的銜接,并依據憲法處理好法規的競爭力認定和沖突的解決;同時,在訴訟或仲裁活動中,對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代表地位和訴權、請求權行使要有明確的了解和認可,處理好單個業主的意見與小區業主意志的關系,確認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糾紛中的代表地位,以便及時處理糾紛,理順關系,建立良好的物業管理和權利義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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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房地產經紀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經紀機構資格證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國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國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守法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條款:第一條商品房情況該商品房銷售許可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座落:_______區、縣________________路、道、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設計用途_____,建筑結構_____,建筑層數為_____層。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公共部分分攤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商品房平面圖見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賃等情況見附件二。商品房土地來源為:________。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年限為___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第二條商品房價款商品房銷售按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價格為___________元(幣種:___),價款為_______元,計_____(大寫)。第三條商品房交付日期商品房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甲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商品房交付乙方。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雙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處理:1、變更合同2、解除合同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條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時間乙方按下列第種形式付款: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分期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條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處理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_____日內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甲方應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1、合同繼續履行。甲方應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甲方應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此外,甲方還應每日按商品房價款的萬分之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超過上述約定期限的,乙方有權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種約定,追究甲方違約責任:2、解除合同。甲方應退還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甲方應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還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此外,甲方還應每日按商品房價款的萬分之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的實際損失超過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時,甲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六條乙方逾期付款的處理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約定日期付款,逾期在_______日內的,甲方有權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乙方應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如超過上述約定期限的,甲方有權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種約定,追究乙方違約責任:1、合同繼續履行。乙方應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乙方應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此外,乙方還應每日按商品房價款的萬分之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2、解除合同。乙方應按商品房價款的萬分之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第七條商品房建筑面積與銷售建筑面積差異的處理商品房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面積為法定依據。商品房建筑面積與甲方銷售面積差異不超過±3%(包括±3%)的,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商品房價款按商品房建筑面積與銷售面積的差異多退少補。面積差異超過±3%的,雙方約定如下:第八條商品房質量及保修責任甲方交付的商品房的質量和設備等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甲方的承諾(見附件三),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和承諾的,甲方應承擔責任。在乙方正常情況下,甲方應按照《**市商品房住宅質量保證書》的規定履行保修責任。因乙方擅自拆改造成損壞的,甲方不承擔責任。第九條商品房配套設施運行的約定下列配套設施運行日期約定如下:1、上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下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供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燃氣(氣源種類)_____________________。5、暖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述配套設施未按約定日期運行的,甲方應在日內采取撲救措施,并賠償乙方損失;超過上述約定期限的,甲方應賠償損失,并且每項還應按商品房價款的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第十條商品房設計變更的約定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商品房的房屋設計和環境布局(見附件四)。確需變更的,甲方應自設計變更方案確定之日起_____日內與乙方協商。乙方同意變更的,雙方訂立補充合同。乙方不同意變更,或甲方擅自變更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甲方應退還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的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外,甲方還應按商品房價款的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第十一條商品房交接商品房交付時,甲方應書面通知乙方辦理商品房交接手續,提供《天津市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交接房屋鑰匙。第十二條商品房產權登記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后,甲方須在30日內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初始登記完畢后,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甲方未按時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或未協助乙方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責任。第十三條物業管理關于物業管理的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等,按有關規定由乙方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物業管理合同。第十四條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的約定甲方保證在交付商品房時,無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如存在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第十五條爭議處理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處理:1、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六條合同附件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訂立補充合同(見附件五)。附件一至附件五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七條合同份數本合同連同附件共______,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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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簽合同,只能等了;
還有看你是怎么找得他們公司,如果是在第三方平臺上找的話,可以向第三方裝修平臺投訴,要求他們調節;
要不你自己再去找他們好好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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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契約是指當事人之問關于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由另一方出資建設,并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完成后的房屋與基地使用權的協議。這種合同關系既可以發生在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建設單位與房地產開發公司之間。為此,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在我國實踐中的四種合作建房形態:一是土地使用權人(公民或法人)提供土地,房地產開發商提供資金和技術,以雙方名義共同開發,在工程尚未完工之前,各自以自己的名義對預先約定分得的房屋進行預售。二是以土地使用權人的名義進行開發,待房屋建成后,按照約定將開發商應分得的房屋及相應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給開發商。三是以開發商的名義進行建設,房屋建成后,開發商依約將部分房屋所有權轉移給土地使用權人,同時土地使用權人也要把開發商應分得的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權轉讓給開發商。四是雙方共同組成一個新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并以該公司的名義進行開發建設,等所建房屋售出后依約分配所得收人②。按照其中第四種方式合作建筑的房屋屬于項目公司所有,對此沒有產權糾紛。只是股東間利益分配的糾紛。由公司法進行調整,本文只討論前三種合作建房形式。
現在可以肯定的是。合建契約是一種諾成性的、雙務、有償合同,也就是說,合建契約的成立,不以交付基地或房屋為必要條件;一方須提供土地,他方須完成建筑,雙方均負有義務,且互為對價。但它究竟屬于哪一類有名合同,在理論上是有爭議的我國臺灣學者有四種觀點:一是承攬契約。將基地權利人分得的部分房屋視為建筑商承攬的定作物;把建筑商取得的部分基地權利看做基地權利人給付的報酬。二是互易契約。將合建契約當做部分基地權利與部分房屋所有權的交換。三是合伙契約。基地權利人以土地為出資,建筑商以資金與勞務為出資,共同建筑房屋,并分享權益四是買賣與承攬并存的混合契約。建筑商為土地權利人完成一定工作,土地權利人以轉讓建筑商取得的部分房屋所占用的基地權利作為報酬,而建筑商又以此項報酬抵充買受其房屋占用基地的款項
對于合建契約的性質不可一概而論,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前述我國實踐中常見的四種合作建房形式中,第一種是土地使用權人(公民或法人)提供土地,房地產開發商提供資金和技術,以雙方名義共同開發,在工程尚未完工之前,各自以自己的名義對預先約定分得的房屋進行預售。土地使用權人與房地產開發商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利益,在預售房地產權利轉移之前,依合伙的規定合建房屋由雙方共有。當只有房地產開發商一方出面經營而土地使用權人僅提供地皮并不參與實際建設時,也不能解釋為“名為合伙實為借貸”,因為出面經營者為實際出資人,只能按照合伙契約處理。第二種合作建房形式是以土地使用權人的名義進行開發,待房屋建成后,按照約定將開發商應分得的房屋及相應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給開發商。這時可以將土地使用權人看做定作人,把房地產開發商當做承攬人,將開發商根據合建契約取得的房地產權益看做是承攬報酬,故可以看做是承攬。第三種合作建房形式是以開發商的名義進行建設,房屋建成后,開發商依約將部分房屋所有權轉移給土地使用權人,同時土地使用權人也要把開發商應分得的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權轉讓給開發商,這時可以認為是土地使用權人將其部分土地使用權與開發商的部分房屋所有權進行交換。故可以看做是互易。盡管建筑行為是一種提供勞務的行為。但畢竟也是一種可以用金錢評價的商品,自然可以成為互易的客體。混合契約說是對承攬說的進一步解釋,但既然已經認定是承攬關系,而且將承攬的部分建筑物作為報酬,那么就再沒有必要解釋為買賣契約。
筆者認為問題的關鍵是,實際出資者能否取得其所建房屋的所有權?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這是為了貫徹房與地的權利主體一致原則。根據我國建設部2001年發布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新建的房屋,申請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后的3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并應提交用地證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以及其他有關的證明文件。”我們知道,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是辦理不動產登記,根據上述規定,取得房屋所有權須持有多種證件,但并沒有申請人必須是這些證件惟一權利人的強制性規定。我國《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A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申請人,是指已獲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記申請,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其中“已獲得了房屋”一語甚為不詳,若解為房屋的占有人,則須具有本權才能成為受法律保護的占有權。這種本權。在合作建房中,除土地使用權外,還可以是根據合建契約而取得之債權。于是,并非只有土地使用權人才能取得合建房屋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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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在該村組有戶口,一直生活于此,且享有權利(有承包地)履行義務(與其他村民一樣繳納各種稅費),因此,你應該具有該村組的村民資格,就應該享有村民待遇。
2、不分給你征地補償款是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你可以起訴,被告是村或組。不建議單純的走信訪的路子,當然,如果你要信訪,可以先找鄉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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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他人之名購買房屋,如系規避法律禁止性規定,有可能導致最終合同無效的風險。
2、非產權人的受托人基于私下委托以自己名義簽訂售房協議,構成隱名代理,買方以受欺詐主張合同無效難以被法院支持。故買方對房屋產權人身份審查的義務在簽約前就應完成,并不應受中介方承諾或擔保的影響。
3、借名購房必然意味著登記物權非屬實際權利人所有,在借名行為不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情況下,借用人只享有債權,在借名人無權處分情形,存在借用人喪失房屋所有權而無法向第三人追及的風險。如不能證明借名購房的事實,甚至連向借名人主張過戶的權利都會喪失,即雙方只有單純的金錢借貸或墊付的債權關系。
4、經開發商同意,從親友手中購買轉售商品房,即使實際交款并入住,但產權人未變更,亦無書面的房屋買賣合同可資證明,就會存在某現實案例中的風險:即便是兄妹,交了錢,不過是雙方還沒選房沒簽合同或是替人墊付;住了房,不過是私下借住而已。故,購買轉售商品房,不僅要簽訂書面合同,還要最終達致產權過戶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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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據我所了解到的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于認購定金糾紛已經有了統一的處理方式,即如果因不可歸結于認購書雙方當事人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條款未達成一致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簽訂的,開發商均應當退還認購定金。
溫馨提示:購房人不必擔心簽訂認購合同后,定金退不回來,但是要在開發商約定時間到售樓部商談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條款問題,且不要表示出因為不想買而退房的意圖,并保留好錄音錄像證據,否則一但購房人違約,開發商就有理由沒收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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