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只是俗稱,實際上該種類房屋一般為城中村或新農村建設修建的房子,還是屬于使用集體土地的房屋,沒有兩證,是不能在市場上流通的。
所以購買小產權房不能保證購房者的合法權益,一旦出現糾紛,購房者的權益會因該買賣行為自始無效而難以得到保障。
所以,購買小產權房請慎重,因為該交易行為本身就不合法,所以沒有得到法律保護的可能。
不行,公證的基礎是要合法。所謂小產權是國家不認可的,更不能上市交易的,公證處當然不能做這種公證;但可贈與或遺囑。
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府文件上并沒有“小產權房”、“鄉產權房”的提法,更沒有對其下過定義。以往所說的“小產權”主要針對的是國有企事業單位自建房,在國有單位里,土地是無償劃撥的,土地由國有單位全體職工共同使用。職工購買這種條件下建設的住房,房屋由職工個人所有,但無法獲得個人土地使用權證,這就是小產權。
《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指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更多關于小產權房最新政策的內容,下面介紹:
《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明確規定,“對于借戶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征收程序將農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對于不依法依規進行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或登記簿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而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也只享有使用權,村民將房屋賣給本村以外人員的買賣行為不能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也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
由此可見,小產權房是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的,加上其產權不完整,購買小產權房很可能會引發后續的一系列問題和風險。
購房者最好不要去買小產權房,因為辦不了房產證,沒產權。“小產權房”是建在集體土地上的,不允許對外銷售,不受法律保護。再有,遇到糾紛不受法律保護。小產權房無法登記備案,購房人也不具備業主身份,所以無法行使業主權利,其購房合同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即使起訴到法院,法院也可能不受理或駁回。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開發的房地產,并銷售給城市居民。按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這類土地只能用于農業生產或農民宅基地,不得用于非農業建設。因此,“小產權房”并不具有真正的產權,無法得到法律保護。
小產權(又稱鄉產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所以叫做鄉產權房。
對小產權的解釋歸納起來主要有3種解釋,目前面臨整治的小產權房,指的是下面的第三種。
第一種解釋是針對發展商的產權而言,將發展商的產權叫大產權,購房人的產權叫小產權,這種叫法是因為購房人的產權是由發展商一個產權分割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