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如下:
婚家庭或是年齡在35周歲以上 (含)的單身居民;取得或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非農業常住戶口滿3年;上年度人均年收入 (或年收入)在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市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在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鄞州區、鎮海區、北侖區六區范圍內無房或所擁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低于戶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其中,自有住房是指產權人為申請人、配偶以及未年滿 16周歲子女的房改購房、祖傳私房、商品房(含非住宅用房和簽訂合同并登記備案的期房)、解困房、集資建房、拆遷安置房、批地建房、經濟適用住房等;承租 公有住房是指承租人為申請人、配偶以及未年滿16周歲的子女承租的公有住房。本人或配偶未享受地方住房實物分配或未購買部隊經濟適用住房的軍隊轉業、復退軍人。該類對象必須同時符合上一條件中除戶籍年限要求外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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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購房的家庭應當推選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人,在銷售辦法公告的規定時間內,由申請人持現住房資料、戶籍證明、婚姻證明、本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家庭成員收入證明等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登記表》。
家庭成員有工作單位的,收入證明由所在單位出具,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社區居委會出具。
2、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受理申請后,對保障對象條件進行調查和初審。市民政部門負責家庭收入證明材料復審,把好低收入家庭收入核查關。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認真勘查低收入家庭住房現狀,審核相關產權證明材料。民政和房管部門的復審結論附入申請戶資料。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對初審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在戶籍所在地和居住社區張榜公示10日,10日內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進入評分程序或報送市住房保障機構。
3、經濟適用住房銷售不實行輪候制。當符合條件的申購數量大于房源數量時采取評分制,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申請人家庭的具體情況進行評分(具體評分標準另行制定),按分數高低排序,根據房源數量排序在前的確定為準購對象。當最后分數并列時以公開搖號方式確定準購對象。準購對象確定后報送市住房保障機構。未列入準購對象的申請戶資料,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退回申請人,待下批推出時根據條件重新申報。本辦法施行前已進入輪候序列的,仍按原辦法執行,不實行評分制,并在下一批經濟適用住房推出時先行安排。
4、市住房保障機構對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報送的準購對象進行審核并登報公示,10日內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機構核準。不符合購買條件的申請戶資料,退回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對核準的準購對象簽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通知單》。申請人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通知單》參加公開搖號確定選房順序號,并取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以下簡稱“《準購證》”)。申請人持《準購證》按購房順序號依次到指定的部門或單位直接選購住房,簽訂購房合同。
5、申購過程由市監察部門全程監督,搖號時由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6、取得《準購證》后放棄購房累計達到兩次的,作不愿購買處理,其購買申請不再受理。因放棄申購等原因剩余的房源并入下批可供房源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