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3、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男女雙方..." />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0條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
屬于共同財產的: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
新婚姻法中婚后買房的規定 1、婚后一方或雙方父母買房給子女的處理辦法。參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
1、宅基地權屬應以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權屬為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