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質量問題如何索賠一、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房人有權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賠償損失。《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這里的所謂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房屋交付前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依據現行法律規定,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應該簽署質量合格文件;并申請規劃、公安消防、環保部門對房屋進行檢查,出具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最后由建設單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房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因此,購房人在辦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續時,應要求出賣人出示該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查驗該工程是否經驗收合格。如果出賣人不能出示該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說明該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購房人有權拒絕收房,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如果出賣人超過約定的期限房屋仍然未能驗收合格,購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二是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因此,《建筑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但這里必須提醒購房人注意,委托核驗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且委托哪個機構來檢測買賣雙方須經協商達成一致,如雙方協商不成應申請法院指定檢測機構,否則單方委托的檢測機構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認可,其檢測結果則沒有法律效力。二、在保修范圍內的一般質量問題,購房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承擔修復責任。《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這里所說的質量問題指的就是一般質量問題。所謂一般質量問題,是指房屋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之外的、未嚴重影響購房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質量問題,包括屋頂、墻壁漏水、滲水問題,室內地坪空鼓、開裂、起沙問題,墻皮、面磚、油漆等飾面脫落問題,廁所、廚房、盥洗室、陽臺地面泛水、積水、漏水問題,電線漏電、燈具墜落、管道堵塞、暖氣不熱問題等等。《建筑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修復。”建設部頒布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作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在保修期內發生的屬于保修范圍的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一般來說,房屋交付前對比較明顯的或者已知的質量問題,購房人應在房屋交付時要求出賣人給以修復。因為購房人在接受房屋時,一般要對房屋進行必要的驗收,這也是購房人應該行使的注意義務,經驗收后確信沒有質量問題再辦理入住手續。如果發現房屋有質量問題,應立即找開發商,要求對有質量問題的地方予以書面確認并加蓋公章,在對方解決好該問題后再辦理入住手續。如果在短時間內解決不了,應要求開發商承擔延期交房的責任,并索要書面憑證。房屋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內出現的一般質量問題,在未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情況下,購房人有權要求出賣人修復。因此增加的費用,應當由出賣人承擔。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購房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
你好,今年買房是很合適的。
1、 通脹時代,時間是最大的成本。很多等保障性住房的人,最終往往會以比若干年前市場還高的價格,買到比若干年前更偏更遠的房子,而且質量更低劣。富人思維是求人不如求己,窮人思維是萬事皆盼救世主,想撿小便宜,只等到花兒也謝了財富也飛了。
2、 舍不得孩子套不著狼,舍不得利息買不到房。富人思維是即使再有錢也要貸款買房,首付越低越好,年限越長越好。
3、戰略上城市包圍農村,戰術上農村包圍城市。買得起大城市不買小城市,買得起中心城區不買郊區。寧要中心城區一小房,不要遠郊區域一大房。
4、拋棄買房就是自住的老觀念老傳統。你買的房子給別人住,別人買的房子給你住。有何不可,房子是不動產,人是自由流動的產物。在這個城市化急劇發展、人口急劇流動的當代社會,多少人能夠在自己的房子里住一輩子。
你好,沒有絕對的合適不合適,因為每個地段房價是不一樣的。這個地段也許年后會降價,也許會上漲。我能告訴你的是幾個適合購房的時期。
第一原則:只要你需要什么時候都可以買房
第二原則:輿論上充斥著開發商破產倒閉,炒房客血本無歸等信息時。
第三原則:中央政府再出臺更優惠的鼓勵老百姓買房的政策,
希望可以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