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家庭已在住房困難申報登記工作中登記入庫;
2.申請人具有當地城市常住居民戶口;
3.申請家庭成員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低于18630元,高于4560元(不含);【每個地方的收入限制不一樣】
4.申請家庭屬于無房戶或住房困難戶,并且沒有享受過福利分房、參加過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或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
5.申請人屬未婚人員的,在登記入庫時須年滿25周歲。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須取得本市城鎮戶籍時間滿3年,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單身家庭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
(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總資產凈值符合規定的標準。具體標準按照我市每年向社會公布的標準執行。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老人、嚴重殘疾人員(以下簡稱重殘人員)、患有大病人員、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涉及的被拆遷家庭、重點工程建設涉及的被拆遷家庭、舊城改造和風貌保護涉及的外遷家庭、優撫對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難的家庭,可優先配售。
其中:老人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年滿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重殘人員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有經殘聯鑒定為重度殘疾的人員。患有大病人員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患有以下病癥或做過以下手術:具體指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性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等。家庭成員是否患有上述病種,需要出示醫療機構的證明。 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承租的住房經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 第六條 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可包括:(一)配偶;(二)父母; (三)未成年子女;(四)已成年但因殘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 女;(五)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六)根據本條原則和有關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重殘家庭1人戶按2人計算。第七條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積按照使用面積計算,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積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上標明的計租面積為準;居住私產住房的,使用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上標明的建筑面積除以1.333計算。申請家庭現有2處或2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應合并計算。
下列房屋面積納入申請家庭住房面積核定范圍:(一)全部家庭成員自有私房(含已購公有住房); (二)全部家庭成員按照本市規定租金標準承租住房;(三)全部家庭成員拆遷已明確的安置住房; (四)全部家庭成員在集體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積計算公式: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現居住住房面積÷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賃合同》或《房屋所有權證》下的長期共居戶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處有住房除外)+申請家庭成員它處住房面積÷申請家庭人口。
申請家庭有原住房的,將原住房騰退給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后,可按無房戶配售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標準的,可按無房戶配售經濟適用住房。 第八條 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員申請當月前12個月的全部家庭收入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各類保險金及其他勞動收入、儲蓄存款利息等。第九條 家庭總資產凈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的房產、汽車的凈值及現金、有價證券、投資(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三章 審核程序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家庭,應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領取《北京市城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核定表》(以下簡稱《核定表》,《核定表》按統一格式印制,見樣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寫相關內容。 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要為各家庭成員出具住房及收入情況證明(離退休人員憑退休金領取證計算收入,失業人員憑失業保險金領取證計算收入),并在《核定表》的相應欄目中簽署意見、蓋章。家庭成員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街道(鄉鎮)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及信函索證等方法,對其住房、收入進行核定,并簽署意見、蓋章。第十一條 申請家庭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及復印件,所需復印件一式三份:(一)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二)已婚家庭成員的婚姻證明,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 (三)居住地住房情況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產權單位的證明);(四)按要求填寫并經有關部門認定的《核定表》(須提供原件);(五)優撫家庭須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優撫證明; (六)重殘家庭須提供殘聯出具的重殘證明;(七)有患大病成員家庭須提供醫療衛生部門出具的大病診斷書;(八)個體工商戶需提交《營業執照》和上年度繳稅憑證;(九)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危險房屋鑒定書;(十)原住房被拆遷家庭須提供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十一)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第十二條 申請家庭須做出聲明,同意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其它有關政府部門(如工商、稅務、交通等)、公/私營機構(如銀行、證券交易所、車輛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單位調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資產等情況,并索取相關證明。第十三條 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家庭交報的材料后,應當及時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材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第十四條 受理申請后,由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收入、資產、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初審。
初審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審核材料 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申請家庭交報的材料完成對家庭人口、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資產等情況的審核,核查原件,留存復印件。(二)入戶調查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與其他相關部門組成入戶調查小組,對申請家庭的住房面積、實際居住人口、家庭資產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入戶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由入戶人員填寫調查情況。(三)組織評議 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及資產情況進行評議,由經辦人記錄評議情況。(四)公示 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正式受理申請家庭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入戶調查和組織評議工作。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在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單位對申請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資產等情況進行公示,期限為15日。第十五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或者異議不成立的,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核定表》中簽署初審意見、提出初步配售意見,將申請家庭的資料錄入申請審核管理系統,并在2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資料上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經公示提出異議的,由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在10日內完成復查。并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書面告知原因;經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按前款規定辦理。第十六條 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資料的復審,符合條件的,確定配售方案。在區(縣)政府網站和指定范圍內對申請家庭人口、工作單位、住房、收入、家庭資產情況及配售方案等進行公示,期限為15日。復審及公示無異議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的資格進行認定,并在申請家庭《核定表》上簽署意見、蓋章后,在2個工作日內上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復審及公示有異議的,由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在10日內進行復查,并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書面告知原因;符合條件的,按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自接到區(縣)復審備案材料后,在2個工作日內向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下發備案通知。由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發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備案通知單》。市、區(縣)、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審核過程中,因申請家庭提供的要件不全需補交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限。
希望以上能夠幫到你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