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位或個人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為不是建筑業稅目的征稅范圍,不征收營業稅
2.所謂單位自建不動產,是指具有建筑安裝施工資質和能力的企業,由自己施工建設房產,并歸本單位自行使用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一款“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應稅勞務,不包括在有償提供應稅勞務之內”之規定,對自建行為,因系由公司內部員工提供應稅勞務,不屬于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提供應稅勞務的行為,因而不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3.對個人自建建筑物自用,僅限于個人自購材料、自聘人員、支付工資并擁有建筑物產權以滿足自己生產生活的需要。對于以個人名義為他人提供建筑安裝勞務,且結算全部或部分工程價款的,應當征收營業稅。
個人承租土地建造廠房用于出租,根據穗地稅發[2006]267號文規定,出租人應向出租房屋坐落地的街道出租屋管理部門申報繳納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和申請開票。(一)出租人取得房屋出租收入,應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外籍個人不征)、教育費附加(外籍個人不征)、房產稅(或城市房地產稅)、個人所得稅和印花稅。(二)為了便于征管,對個人出租房屋應征收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個人所得稅合并按綜合征收率(具體規定見附表)進行計征,計稅公式為:個人出租房屋應征稅額(未含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租金收入×綜合征收率 涉及的稅率請看穗地稅發[2006]267號附件的規定。
房產稅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現行的房產稅是第二步利改稅以后開征的,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從當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房產稅的特點:1、房產稅屬于財產稅中的個別財產稅,其征稅對象只是房屋;2、征收范圍限于城鎮的經營性房屋;3、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征稅辦法,對于自用的按房產計稅余值征收,對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稅。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
(一)產權屬國家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稅;產權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稅。
(二)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稅。
(三)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四)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亦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五)無租使用其他房產的問題。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二、征稅對象和征稅范圍
房產稅的征稅對象是房產。所謂房產,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學習、工作、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但獨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圍墻、暖房、水塔、煙囪、室外游泳池等不屬于房產。但室內游泳池屬于房產。
由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產品,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征稅范圍: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不包括農村的房屋。
一、關于“集資”過程的營業稅征免問題
集資建房分“集資”和“建房”兩部分。所謂“集資”,是指由本單位職工個人先行出資,作為建房的資金來源,集中由集資單位成立的負責建房的組織進行管理,在房屋建成后,職工個人按出資比例分得住宅。此過程比照財政部、國務院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中“為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對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和標準價出售住房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以上稅收政策要從三個方面理解:一是集資的個人必須為本單位職工;二是集資單位所建房屋為本單位職工住宅;三是免征營業稅的對象是集資單位向本單位的職工收取的集資款,即單位建成房屋后向職工分配住房時,免征集資建房單位向本單位職工銷售不動產的營業稅。
二、關于“建房”的形式及相關稅收政策
由于集資單位本身一般不是建筑企業,其建房過程一般采取以下幾種方式:
一是國家機關、企事業等單位以本單位職工或本單位的相關部門成立集資建房辦(以下統稱“集資建房辦”),由其以集資單位名義辦理土地征用手續,并取得有關部門的建設項目批淮手續和基建計劃,聯系建筑施工企業進行施工,工程完工后,施工企業與集資單位進行結算工程價款,并給集資單位開具建筑業發票。集資建房辦在工程價款結算完畢后不得有剩余資金。集資單位在住宅建成后,辦理本單位職工的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此類建房由于在建過程中沒有取得應稅收入。對其“建房”過程不征收營業稅。
二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委托本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成立本單位的集資建房辦,由該集資建房辦以該單位的名義辦理土地征用手續,取得有關部門的建設項目批準手續和基建計劃,并聯系建筑施工企業進行建筑住宅。建設過程中,集資建房辦不墊付資金,房屋建成后,由建筑施工單位將建筑業發票開具給集資建房單位(不得開具給集資建房辦),集資單位(或通過集資建房辦)將建筑工程款支付給建筑施工企業,集資建房辦無收支價差,另外向集資建房單位收取手續費。同時符合以上條件的,集資建房辦才發生了“代建房”行為,對其收取的手續費應按“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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