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或出質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后,抵押物或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從而接收還款,終止借款合同。
首付已經付過了,那證明購房合同也已經簽訂,也就是說房子已經成交了。這種情況下,是不能夠任意退房的。一般退房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1.實測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誤差絕對值超過3%。
2.開發商逾期交房構成根本違約,即逾期交房達到合同約定的退房日期。
3.開發商變更規劃、設計影響房屋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的。
4.開發商預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屋的(故意隱瞞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除外)。
5.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或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房屋正常使用的。
6.不能或不能按期辦理產權過戶的。
7.購房者貸款申請未批準,合同雙方對付款方式不能協商一致的。
8.合同中約定的其它退房條件出現時。 如果不是因為這8個理由,而只是因為不想買的話,是退不了房的。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您。
一些消費者在通過按揭購買商品房之后,有時會產生如此困惑:按揭貸款購房是否可以退房?回答是肯定的,而且有法律依據。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 ??
,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可以看出,只要發展商出現了上述情形,如交房嚴重逾期或質量低劣等,符合法律或購房合同中規定的解約條件,買家就可以依法解除購房合同。
需要提醒消費者的是,買房與銀行之間的借貸關系是獨立于房屋買賣關系之外的,所以,解除購房的合同并不同時解除貸款合同。也就是說,買家雖然不買房了,但因為其與銀行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仍然存在,這筆借款是一定要還的。怎么還呢?首先由于購房合同被解除,發展商從買家處取得的所有購房款項均應返還買家。然后,買家應依據《貸款通則》第32條第5款: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應當與貸款人協商的規定,與銀行協商將剩余貸款本息(部分本金、利息此前已按月歸還)提前還給銀行。
實際上,這種還款方法是一種理論上的做法,實踐中很難這樣操作,因為買家所購房屋已經向銀行做抵押。如果買家拿到這筆錢后不還銀行,銀行只能行使抵押權,拍賣或變賣已設定抵押的買家所購房屋。但此時房屋已不歸買家所有,處分該房屋就損害了發展商的利益,發展商絕不會吃虧。所以,就只能由發展商將應退購房款分為兩部分,其中屬于買家首付款的部分直接退還給買家。屬于買家向銀行借款的部分直接交還給銀行,并視為買家已向銀行提前還款。銀行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30條之規定:“抵押人或出質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后,抵押物或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從而接收還款,終止借款合同。
我國擔保法第52條之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貸款合同終止后,抵押權即告消滅,當事人應辦理相關解除抵押登記手續。
以按揭貸款購買房屋時,一般都會要求買家為其購房辦理保險,保險受益人為貸款銀行。解除售房合同勢必牽涉到保險問題,由于保險法律關系是房屋買賣關系、借貸關系之外的又一獨立法律關系,所以保險問題有其自身特點。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4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也就是說,如果買家簽訂的保險合同中沒有不許退保的字樣,買家在解除購房合同的同時,即可解除保險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38條規定:“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到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余部分退還投保人”。所以,消費者可依據上述規定辦理退保、退費手續。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能得到您的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