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工程項目:住房裝修
甲、乙雙方經友好洽談和協商,甲方決定委托乙方進行居室裝潢。為保證工程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簽訂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和所有補充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工程概況
1、工程地址:
2、居室規格:計***平方米。
3、施工內容:詳見本合同附件(一)《家庭裝潢施工內容單》和施工圖。
4、委托方式:包工包料
5、工程開工日期:
6、工程竣工日期:
工程總天數:
第二條:工程價款
工程價款(金額大寫)。
第三條:質量要求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種、規格、名稱,經雙方認可。詳見本合同附件(三)《家庭裝潢工程材料決算清單》。
2、工程驗收標準,雙方同意參照DB31/T30-1999《住宅裝飾裝修驗收標準》規定。
3、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項目或特殊質量要求,雙方應確認,增加的費用,應另簽訂補充合同。
4、凡由甲方自行采購的材料、設備,產品質量由甲方自負;施工質量由乙方負責。
5、甲方如自聘工程監理,須在工程開工前通知乙方,以便于工作銜接。
第四條:材料供應
1、乙方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價格條例規定,對本合同中所用材料一律實行明碼標價。詳見本合同附件(二)《家庭裝潢工程材料預算表》。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均應用于本合同規定的裝潢工程,非經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應按挪用材料的雙倍價款補償給甲方。
2、乙方提供的材料、設備如不符合質量要求,或規格有差異,應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對工程造成的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3、甲方負責采購供應的材料、設備,詳見本合同附件(四)《甲方提供裝潢材料清單》的內容,應該是符合設計要求的合格產品,并應按時供應到現場。如延期到達,施工期順延,并按延誤工期處罰。按甲方提供的材料合計金額的10%作為管理費支付給乙方。材料經乙方驗收后,由乙方負責保管,由于保管不當而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付款方式
1、合同一經簽訂,甲方即應付%工程材料款和施工工費的%;當工期進度過半,甲方即第二次付施工工費的%。剩余%尾款待甲方對工程竣工驗收后結算。向甲方辦理移交及發放裝潢工程保修卡,詳見本合同附件(八)《家庭裝潢工程工程質量保修卡》。
甲方在應付款日期不付款是違約行為,乙方有權停止施工。驗收合格未結清工程價款時,不得交付使用。
2、工程施工中如有項目增減或需要變動,詳見本合同附件(五)《家庭裝潢工程工程項目變更表》,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并由乙方負責開具施工變更令,通知施工工地負責人。增減項目的價款,當場結清。
3、甲方未按本合同規定期限預付工程價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工程價款額的1%支付給乙方。
第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第七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第八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
簽約日期:年月日
個人房屋裝修合同樣本:
一、工程概況:
1. 裝飾施工地點:
2. 住房結構: 房型 房 廳 套,施工面積 平方米。
3. 裝飾施工內容:詳見附件一《裝飾施工內容表》。
4. 承包方式:________(包工包料、清包工、部分承包)。
5. 工期:自_____年____月___日開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工期共____天。
二、工程價款及結算的約定:
1.工程總價款:¥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詳見本合同裝修工程報價單。
2.工程款付款方式按下列方式支付:
(1)第一期:對預算設計認可簽訂合同之日支付工程總造價的 %,即¥ 元作為訂金;
(2)第二期:合同簽訂后開工前支付工程總造價的 %,即¥ 元;
(3)第三期:施工過程中工期進度過半時支付工程總造價的 %,即¥ 元;
(4)第四期:竣工驗收合格后 日內支付工程總造價的剩余 %,即¥ 元。
三、雙方責任:
1.甲方責任:
(1)甲方應在開工前一天,向乙方進行現場交底。向乙方提供施工需用的水、電等必備條件,并說明使用注意事項。
(2)做好施工中因臨時性使用公用部位操作以及產生影響鄰里關系等的協調工作。
(3)如確實需要拆改原建筑結構或設計管線,負責到所在地房管部門或物業管理部門辦理相應審批手續,并承擔有關費用。
(4)根據乙方提供的需求按時提供自購材料。甲方自購的材料自行負責將該裝修材料搬運到施工場地內。
(5)清除裝修場地內影響到乙方施工的障礙物。
2.乙方責任:
(1)參加甲方組織的施工設計方案現場交底,并負責向具體施工人員傳達甲方設計方案和施工效果。
(2)乙方指派 為乙方駐工地負責人,全權負責合同履行。
(3)乙方在裝修期間全程承擔現場管理裝修施工質量和施工人員等職責,對本次裝修工程的質量、工期及施工現場安全負責。
(4)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負責對現場的一切設施和工程成品進行保護。
(5)乙方負責人負責組織裝修人員參與本合同定義的裝修工程,負責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單項工程施工過程中,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擅自更換施工人員;如甲方對乙方裝修人員的施工水平存在疑議,乙方應無條件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