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商業、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的,可采用雙方協議的方式,但協議的方式出讓的土地價格不得低于國家所規定的最低價。
1、招標方式。招標出讓是指土地所有者(出讓人)向多方土地使用者(投標者)發出投標邀請,通過各投標者設計標書的競爭,來確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方式。招標出讓方式的特點是有利于公平競爭,適用于需要優先土地布局、重大工程的較大地塊的出讓。
2、拍賣方式。拍賣出讓是按指定時間、地點,在公開場所出讓方用叫價的方法將土地使用權拍賣給出價最高者(競買人)。它的特點是有利于公平競爭,適用于區位條件好,交通便利的鬧市區,土地利用上有較大靈活性的地塊的出讓。
3、協議出讓。協議出讓指政府作為土地所有者(出讓方)與選定的受讓方磋商用地條件及價款,達成協議并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特點是自由度大,不利于公平競爭。適用于公共福利事業和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機關單位用地和某些特殊用地。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四種方式
1.拍賣出讓
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
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拍賣出讓方式引進了競爭機制,排除了人為干
擾,政府也可獲得最高收益,較大幅度的增加財政收入。這種方式主要適用于投資環境好、盈
利大、競爭性強的商業、金融業、旅游業和娛樂業用地,特別是大中城市的黃金地段。
2.招標出讓
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布
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
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是指在規定的期限內由符合受讓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受讓方)根
據出讓方提出的條件,以密封書面投標形式競報某地塊的使用權,由招標小組經過開標、評
標,最后擇優確定中標者。投標內容由招標小組確定,可僅規定出標價,也可既規定出標價,
又提出一個規劃設計方案,開標、評標、決標須經公證機關公證。招標出讓的方式主要適用于
一些大型或關鍵性的發展計劃與投資項目。
3.掛牌出讓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
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
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4.協議出讓
協議出讓,是指土地使用權的有意受讓人直接向國有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償使用土地的愿
望,由國有土地的代表與有意受讓人進行談判和切磋,協商出讓土地使用的有關事宜的一種出
讓方式。它主要適用于工業項目、市政公益事業項目、非盈利項目及政府為調整經濟結構、實
施產業政策而需要給予扶持、優惠的項目,采取此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國家
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沒有引入競爭機制,不具有公開性,人為
因素較多,因此對這種方式要加以必要限制,以免造成不公平競爭、以權謀私及國有資產流
失。協議、招標、拍賣、掛牌是法定的四種使用權的出讓方式。在具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
時,由國有土地代表根據法律規定,并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采用哪種方式,一般對地理位置優
越、投資環境好、預計投資回報率高的地塊,應當采用招標或拍賣方式;反之,可適當采用協
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