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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各地方需要的手續不一樣,具體的事宜到各地土地部門檢詢
2014-08-28 回答者: 單身快樂XD38 1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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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去售樓處咨詢下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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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讓合同規定依法向受讓人收取的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在土地出讓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價款。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縣人民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不含征地管理費),一并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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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17號)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 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 三、小城市0.3元至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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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改革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開發、利用、經營土地,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按照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但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除外。前款所稱城鎮國有土地是指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屬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土地)。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
第四條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五條 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及有關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登記,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登記文件可以公開查閱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批準權限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四)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五條 出讓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
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并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征得出讓方同意并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第三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第二十四條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筑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后,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第二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合同。
第三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
第五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三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三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第三十六條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三十七條 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八條 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中止
第三十九 條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提前收回及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
第四十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第四十二條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眾利益的需要,國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七章 劃撥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三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前款土地使用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四十四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轉讓、出租、抵押前款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分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對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沒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據情節處以罰款。
第四十七條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并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
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并可依照本條便的規定予以出讓。
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依照國家稅收法規的規定納稅。
第五十條 依照本條例收取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列入財政預算,作為專項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設和土地開發。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條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和當地的實際情況選擇部分條件比較成熟的城鎮先行試點。
第五十二條 外商投資從事開發經營成片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權的管理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由國家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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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轉讓的,需具備以下幾點要求;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 的產權證明;
(4)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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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買賣 2.抵債。3.交換。4.作價入股。5.合建。6.贈予。7.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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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有效期內是可以轉讓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令第55號)第二十五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锻恋氐怯涋k法》(2007年12月30日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第三十九條規定,依法以出讓、國有土地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土地權利發生轉移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根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如果受讓方不改變土地用途的,按該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如果受讓方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按該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應當征得出讓方同意并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可以由出讓方與原土地使用權人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再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希望能幫到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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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掛牌交易,即在一定期限內將土地交易條件(含最低交易價)在土地交易機構進行公告,并接受交易申請的行為。 ?? ?? ?? ?? ??2、拍賣,即通過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由出價最高者獲得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 ?? ?? ?? ?? ??3、招標,即通過發布招標公告,進行公開招標,由投標人進行投標,經評標后確定中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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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是可以抵押的。地使用權、的抵押是一種不動產權利的抵押,(1)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并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2)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本身并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繼續對土地進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抵押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處分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生轉移。(3)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必須同時抵押。(4)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得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5)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抵押后,并不喪失轉讓權,但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告知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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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用地不能轉為其他用途,你們的合同不成立,所以那個地歸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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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合同還是不要簽,怎么寫合同也是無效的。必須省政府批準耕地變成非耕地,然后村委會把宅基地批給你,你才能蓋房子。合同一點用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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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序(1)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有建筑物的,要約定建筑物轉讓的內容;(2)向縣以上國土部門提交轉讓申請;(3)國土部門依法審查批準,審查內容為是否符合轉讓條件、與出讓限定條件有無實質性沖突、是否改變土地用途、成交價格是否合理,必要時進行國有土地使用權估價;(4)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營業稅等有關稅費;(5)登記發證。、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序(1)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有建筑物的,要約定建筑物轉讓的內容;(2)向縣以上國土部門提交轉讓申請;(3)國土部門依法審查批準,審查內容為是否符合轉讓條件、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4)受讓方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經批準不需辦理出讓手續而將轉讓費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5)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營業稅等有關稅費;(6)登記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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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轉讓的期限只有10年; 2.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3.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4.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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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土地屬于國家和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是一個性質,就是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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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房屋使用權性質是居住,按照法律規定自動續期,這個就不用煩神了。2、如果房屋使用權性質不是居住,就要看當初土地轉讓合同是怎樣約定的3、有三種可能:可以續期,需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可續期,土地使用權收回,對土地上建筑物、構筑物予以補償;不可續期,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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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招標、拍賣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規定,商業性房地產開發性用地和其他土地供應計劃公布后同一地塊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須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以招標、拍賣方式提供;
確實不能采用招標、拍賣方式的,方可采用協議方式。采取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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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營業收入的5%;
土地增值稅:項目增值額的30%、40%、50%、60%;
城市維護建設稅:營業稅額的7%、5%、1%;
印花稅:0.05%
教育費附加:營業稅額的3%
可能還有當地政府征收的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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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住宅用地轉讓手續與單位宗地轉讓手續基本相同。除出讓土地外,其他個人住宅用地可以按劃撥用地對待,在辦理過程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1、須有宗地共有人同意轉讓意見;
2、個人轉讓應以當場簽押為準;
3、個人住宅轉讓時未繳納年租金者須繳納地價總額
1%有償使用費后按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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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辦理流程申請→受理→初審→審查→簽約→擬文→審核→交費→報批→發文申報材料1、法人資格證明(營業執照或法人代碼證的復印件4份);2、法定代表人證明(原件4份);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4份);4、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5、受委托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原件核查);6、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書(原件4份);7、項目批準文件(原件1份,復印件3份);8、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規劃條件附件(復印件4份,原件核查);9、建設項目規劃平面布置圖(復印件4份);10、土地勘測定界圖(原件4份);11、土地估價報告及地價評估結果確認文件(原件1份,復印件3份);12、有關協議(原件1份,復印件3份);13、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