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能一起轉讓,轉讓公司的建筑物時,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是一同轉讓的,也就是賣公司的房產,則房產方位內對應的土地就一起轉讓了貝,不用什么特殊的方法。
如果你們公司擁有一處獨立的未開發的地塊,想賣公司的時候一起賣掉,那就通過股權轉讓吧,這種方式只需要做一下股東變更,對于土地和房產的權利人都是不便的,所以不用交什么稅!
1.買賣
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最廣泛的方式,買賣以價金的支付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由于“買賣”是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主要表現形式,我們通常所說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權“買賣”。下文關于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討論實際上也是關于土地使用權買賣合同的討論,所以說,“轉讓”有廣、狹兩個概念之分,當“轉讓”是廣義概念時,它包括所有的以權利主體變更為目的土地使用權的移轉行為;當“轉讓”是狹義概念時,它與買賣具有同樣的涵義。
2.抵
抵債是買賣的一種特殊形式,只不過價金支付的條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權買賣時,土地使用權的移轉和價金的支付是對等進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權抵債時,價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債視為已付之價金。
3.交換
以交換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不是價金,而是其他財產或特定的財產權益。土地使用人將土地使用權移轉給受讓人,以此取得受讓人提供的其他財產或特定的財產權益。
4.作價入股
作價入股介于買賣和交換之間,既類似買賣,又類似交換。說它類似買賣,是因為將土地使用權用來作價,所作之價如同買賣之價金;說它類似交換,是因為土地使用權被用來入股,所得之股如同其他財產或特定的財產權益。
5.合建
在開發房地產時,合建與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都屬于一方出地、他方出錢建房的合作形式。為合作建房的目的而設立獨立法人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對價是股權;不設立獨立法人,而采取加名的方式,或甚至不加名、僅以合建合同約定合作各方產權分配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是房屋建成以后的產權。因合建而分配產權以后原土地使用人雖然擁有部分房屋產權及該房屋占用范圍和公用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卻不再擁有原來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可視為交換的一種特殊形式,即用地人以部分土地使用權換取房屋產權。
6.贈予
贈予是用地人將其土地使用權無償移轉給受贈人的法律行為。以贈予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的移轉沒有直接的對價,它無需價金的支付或財產權利的提供作為對應條件。但土地使用權贈予合同可能會附加其他條件,如用地人在將土地贈予給學校使用時,可能會將土地的使用限于與教育有關的目的。
7.繼承
在用地人是自然人時,用地人的死亡會使其繼承人取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在用地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時,其合并或分立也會導致合并或分立之后的主體取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通過繼承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土地使用權的移轉也沒有直接的對價,但可能會有間接的對價,如在通過合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法律關系中,新公司繼承了原公司的財產,也會繼承原公司的債務,新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對價,可能以承擔原公司的其他債務的方式體現出來。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出售是指轉讓人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交易條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為;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互相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贈與是指轉讓人將土地使用權無償轉移給受讓人的行為。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時應符合下列條件:(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2)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作其他處理。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1、掛牌交易,即在一定期限內將土地交易條件(含最低交易價)在土地交易機構進行公告,并接受交易申請的行為。 2、拍賣,即通過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由出價最高者獲得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3、招標,即通過發布招標公告,進行公開招標,由投標人進行投標,經評標后確定中標人的行為。
1.買賣 2.抵債。3.交換。4.作價入股。5.合建。6.贈予。7.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