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需要村民同意的法律依據有三個。一個是國務院2004年下發的第28號文件,其中規定“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另外一個是《村民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第三個是《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要注意的是,以上三個規定說要取得農民的“同意”不是說對與錯都要農民放口同意了才能征地,而是指農民對依法征地行使的監督權利,以維護國家和農民的合法權益。說白了就是用地單位只要依法征地,農民肯定是會支持的,但是如果用地單位是在欺上瞞下違法征地,農民就不會答應,并且會抵制一切違法行為。 《土地管理法》規定,征收土地的,必須按照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和程序依法征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如下(原文):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收回閑置土地是涉及當事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處罰,除應遵守《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外,還應遵守《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的特別要求,避免程序違法。收回閑置土地應遵循以下步驟:
一、立案。通知原土地使用權人。
二、對土地閑置情況進行調查、認定并要求原土地使用權人限期舉證申辯。
三、認定事實后,下發《收回土地使用權告知書》。告知原土地使用權人有關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閑置土地已依法設立抵押權的,還應當告知抵押權人。
四、擬定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告知原土地使用權人聽證權利;聽取原土地使用權人的陳述和申辯。原土地使用權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
五、處置方案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
六、下發《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并送達原土地使用權人。告知原土地使用權人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七、向社會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
閑置土地收回要注意的是:
1、國土資源部前兩年已經多次提出要對閑置土地動真格,但始終徘徊于口頭高調的現實困境中,就在于憑借國土資源部一部之力,難以與各種各樣的既得利益集團全面角力。治理限制土地是“治商”更是“治官”,抵制國土資源部的執法行為,房地產調控就會陷入“政策白條”的被動中。
2、閑置土地收回后不妨用于保障房建設。閑置土地一般所處地段較好,不用重蹈以往某些保障房被排斥在郊區地帶、給入住者帶來工作生活不便的雞肋覆轍,同時又有效補充了保障房的土地供應,確保中央年度下達的保障房建設任務能順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