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要是收回的話,誰都沒有辦法,因為這是國家的東西,別的人是沒有權利支配的。土地無論何種原因閑置下來,都意味著用于住房開發建設的用地被人為地控制起來,喪失其應發揮的作用。
對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可以依據國家土地供應政策,確定新的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對耕作條件未被破壞且近期無法安排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委托有關單位組織恢復耕種。在1994年《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5條中就對未按照出讓合同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開工的土地,規定了閑置一年后收取20%閑置費,兩年后無償收回的十分嚴厲的處罰措施。根據修訂草案,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超過約定、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國有建設用地。以下三種情形,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未約定、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劃撥決定書核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修訂草案規定,構成閑置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下達《責令限期動工通知書》,土地使用者接到通知書后,應當在3個月內動工開發建設。按地價20%征閑置費修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與土地使用者協商,共同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可以選擇下列方式:延長動工開發建設期限,改變土地用途,安排臨時使用,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置換土地。修訂草案還規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協商未能就處置方式達成一致的,土地閑置滿1年的,經批準后可按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閑置費;未動工開發建設,土地閑置滿2年的,經批準后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日前,國土資源部公布《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這一版的《辦法》比1999年版多出23條,這是12年來首次對該辦法進行修訂。意見稿規定,土地閑置滿2年的,有關部門將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閑置滿2年的,有關部門將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這一規定確實在一定程度上瞄準了開發商的軟肋。但是,限制土地無償收回的本意雖好,卻還需要解決幾個關鍵命題,否則又會走向與初衷南轅北轍的反面效果。首先,《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應超越部門法規的局限,成為更高層次的立法法規。畢竟,國土資源部前兩年已經多次提出要對閑置土地動真格,但始終徘徊于口頭高調的現實困境中,就在于憑借國土資源部一部之力,難以與各種各樣的既得利益集團全面角力。治理限制土地是“治商”更是“治官”,如果任由某些地方政府部門為了一己之私與開發商幕后交易,抵制國土資源部的執法行為,房地產調控就會陷入“政策白條”的被動中。其次,《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應提交全國人大審議,經充分民意論證后決議通過,如此一來才能形成對不分部門的普適性制約法規,并賦予類似國土資源部等監管部門更多的執法權限,除了查處囤地的開發商外,還可對地方政府有關責任人,按照黨紀國法依法問責,切實督促地方職能部門認真履責,從而形成足夠的執法強制力。最后,閑置土地收回后的走向更令人關注。有關部門應當形成更符合公共利益的執法理念――閑置土地收回絕不是用于二次高價拍賣,成為地方政府又一新增財稅來源,如此非但解決不了現有土地競拍體制的某些弊端,更助長了土地財政為主導的路徑依賴,不利于重建更健康長遠的經濟發展模式。
根據修訂草案,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超過約定、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國有建設用地。以下三種情形,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未約定、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劃撥決定書核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修訂草案規定,構成閑置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下達《責令限期動工通知書》,土地使用者接到通知書后,應當在3個月內動工開發建設。
土地閑置滿兩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土地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收回的原因:加強對閑置土地的清查與處理是節約建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一項重要措施。但在處理過程中,應該查明和分清造成土地無法按期開發建設的原因,對確實準備開發但因政府原因造成不能如期開發與開發商自身原因沒有開發的情況要區別對待。不能將開發商確實有意開發,但由于政府拖延、朝令夕改等無法開發、延期開發的情形也認定為閑置土地。對無辜的土地擁有者進行處罰,將嚴重損害合法權屬人的正當權益。
土地,規定了閑置一年后收取20%閑置費,兩年后無償收回的十分嚴厲的處罰措施。1999年國土資源部根據該條法律制定了《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