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 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 第八條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國家鼓勵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增加對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農業生產能力。 第九條 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條 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第十一條 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成型和完善,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掇r村土地承包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02年8月29日通過,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在這之前的二十多年里,我國沒有完整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這期間,農民土地承包主要按照黨的政策執行的。
比如,1983年1月2日,中共中央印發了《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干問題》(中央一號文件),指出:“分戶承包的家庭經營只不過是合作經濟中一個經營層次,是一種新型的家庭經濟。它和過去小私有的個體經濟有著本質的區別,不應混同。因此,凡是群眾要求實行這種辦法的地方,都應當積極支持。當然,群眾不要求實行這種辦法的,也不可勉強,應當始終允許多種責任制形式同時并存。
完善聯產承包責任制的關鍵是,通過承包處理好統與分的關系。以統一經營為主的社隊,要注意吸取分戶承包的優點。例如,有些地方在農副工各業統一經營的基礎上,實行了“專業承包、包干分配”的辦法,效果很好。以分戶經營為主的社隊,要隨著生產發展的需要,按照互利的原則,辦好社員要求統一辦的事情,如機耕、水利、植保、防疫、制種、配種等,都應統籌安排,統一管理,分別承包,建立制度,為農戶服務。
林業、牧業、漁業、開發荒山、荒水以及其他多種經營方面,都要抓緊建立聯產承包責任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是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02年8月29日通過,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相關司法解釋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4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有關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確實施行了十多年,已經與目前的政策不相適應,據相關報道,今年全國人大要啟動修改程序,廣大民眾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