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二章 第六條 商品房預售實行預售許可制度。商品房預售條件及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辦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第二十二條 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預售商品房的,還必須明示《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六章 第三十八條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收取預付款的,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您完全有理由要求開發商退還定金,您的定金收據日期是原始法律依據,請您保存好。
你好,寫的是定金,你就退不了了。如對方違約,要雙倍返還給你,寫的是訂金可以無條件退給你,最好協商解決。希望我的建議對你有幫助。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
我國《擔保法》規定: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準額的20%。定金合同是從屬于主合同的從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經成立生效。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作了約定并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定金既是履約的保證,又是一種支付,同時還是一種賠償,即通過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來表明合同雙方有意并要真誠履行簽訂的合同,如果購房者違約,定金不退,如果開發商違約,就要向購買方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