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的流程?:
1、初審:
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包括申請人資格、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初審合格以后,由中心出具《抵押物審核評估通知單》。
2、評估:
申請人持《抵押物審核評估通知單》到中心指定的評估機構,對所購買的房屋價值進行評估。經濟適用房不需要評估。
3、審核:
申請人持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以及中心要求的初審材料到中心進行貸款審核。如果合格,中心開具《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擔保委托貸款調查通知單》。
4、辦理擔保手續:
申請人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擔保委托貸款調查通知單》,按照自己選擇的擔保方式辦理擔保手續。如果選擇抵押+保證的方式,保證人應該出具書面的擔保函;如果選擇抵押+保險或第三人保證的方式,應該到保險公司投保或到擔保機構辦理委托擔保手續。
5、簽訂借款合同。
6、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與受托行簽訂委托貸款協議。
7、借款人直接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提出貸款申請,受托行業可根據需要,代為收集借款人申請資料,統一交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審核、審批。
8、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對每筆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審批同意后,與受托行簽訂委托貸款合同。
9、受托行按照委托貸款合同約定,與借款人分別簽訂《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抵押合同》、《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質押合同》和《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保證合同》后,辦理借款手續。
10、受托行將貸款直接劃入售房方在受托行開立的指定賬戶。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貸款行為,提高職工住房消費支付能力,支持職工解決自住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和《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管理。
第三條 公積金貸款應當堅持循序漸進、可持續的方針,遵循資金安全、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委會)負責本市公積金貸款政策及相關重大事項的決策。
公積金管委會辦公室負責審核提請公積金管委會決策的本市公積金貸款政策及相關重大事項。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公積金貸款業務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條 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戶籍和非戶籍職工均可以按照本規定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六條 公積金貸款發放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要求;公積金貸款應當重點支持職工購買保障性住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兼顧職工其他購房需求。
第七條 公積金貸款手續由公積金中心委托商業銀行(以下稱受托銀行)辦理。受托銀行采取招標等方式確定。公積金中心應當和受托銀行簽訂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委托合同(以下簡稱委托合同)。
受托銀行應當依據委托合同和公積金中心制定的工作規范為職工辦理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并接受公積金中心的考核和監督。
第八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強化公積金貸款風險管理,保障資金安全,并應當推動公積金貸款業務辦理服務質量的提升,創新服務模式,建立標準化服務機制。
第二章 公積金貸款申請
第九條 職工本人為公積金貸款申請人,配偶應當為共同申請人;父母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以為共同申請人。
除配偶、父母、子女外,職工購買的住房有其他權利人的,職工不能以該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十條 職工購買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住宅類)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和參與計算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的共同申請人在申請當月之前在本市連續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且申請時屬于正常繳存狀態;
(二)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發生公積金貸款或者已經還清公積金貸款;申請人的父母作為共同申請人的,其父母雙方均應當在本市未發生公積金貸款或者已經還清公積金貸款;
(三)申請人和參與計算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的共同申請人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狀況良好;
(四)申請人已按規定支付購房首付款;
(五)申請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擔保;
(六)貸款申請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政策要求;
(七)符合公積金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房產套數按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房產套數計算;家庭的成員包括夫妻雙方和未成年子女。
本條第一款規定中的信用狀況標準由公積金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可以通過公積金中心網上服務平臺申報公積金貸款申請,并在公積金中心指定的業務網點(管理部)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二)有效身份證件;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購房合同、首付款憑證;
(五)公積金貸款申請表。
申請人和父母一并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另需提供戶口簿或公安部門、公證機構出具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公積金貸款申請表等材料,由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公積金中心指定的業務網點當面核對并簽署確認,不能委托他人辦理。
第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在受理職工公積金貸款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給予貸款或不予貸款的決定。給予貸款的,由職工與受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簽訂、擔保等貸款手續;不予貸款的,應當告知職工不予貸款的原因。
職工對公積金中心作出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復核,公積金中心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十三條 公積金貸款可貸資金額度不足時,公積金中心應當按照輪候規則受理職工的申請,并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公積金貸款。輪候規則由公積金中心另行擬訂,報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后公布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