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我了解到信息如下,僅供參考:
1、高層民用建筑(耐火等級為一、二級)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1500/m2。對于體育館、劇場的觀眾廳,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適當增加。
2、單、多層民用建筑(耐火等級一、二級)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2500/m2;
3、單、多層民用建筑(耐火等級三級)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1200/m2;
4、單、多層民用建筑(耐火等級四級)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600/m2;
5、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耐火等級一級)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500/m2。
6、設備用戶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000/m2。
當建筑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增加1.0倍;局部設置時,防火分區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計算。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之間設置防火墻時,裙房的防火分區可按單、多層建筑的要求確定。
1、 防火分區的定義:所謂防火分區是指采用具有一定耐火能力的分隔設施(如樓梯、墻體等)在一定時間內將火災控制在一定范圍內的單元空間。
當建筑某空間發生火災時,火焰及熱氣流會從門窗洞口或從樓板墻體的燒損處以及樓梯間等沿井向其它空間蔓延擴大,最終將整幢建筑卷入火海。因此建筑設計中要合理地進行防火分區,不僅能有效地控制火災發生的范圍,同時便于人員疏散。
2、 分類:防火分區按功能分為: ①水平防火分區:用防火墻、防火門、防火卷簾將樓層水平分成幾個防火分區,防止火災向水平方向蔓延。②豎向防火分區:用一定耐火極限的樓板和窗間墻將上下層隔開防止多層或高層建筑物層與層之間豎向擴散蔓延。
3、規劃防火分區的原則
防火分區的劃分,從消防角度越小越好,但從使用功能,則越大越好,應遵循以下原則:
(1)火災危險性大的部分應與火災危險性小、可燃物少的部分隔開。如廚房與餐廳。
(2)同一建筑的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不同用戶應進行防火分隔處理,如樓梯間、前廳、走廊等。
(3)高層建筑的各種豎井,如管道井、電纜井、垃圾井、其本身是獨立的防火單元應保證井道外部火災不得侵入,內部火災不得外傳。
(4)特殊用房,如醫院重點護理病房。貴重設備的貯存間,應設置更小的防火單元。
(5)使用不同滅火劑的房間應加以分隔。
4、防火分區的分隔設施
防火分隔物分為兩類:①固定:內外墻體、樓梯、防火墻等。②活動式:防火門、窗、卷簾、防火水幕等。
防火墻是建筑中采用最多的防火分隔構件,由非燃燒體構成,其耐火極限≮4h且直接設置在建筑基礎上或相同耐火極限的鋼筋柜架上的不燃燒體。用于隔斷火勢和煙氣極其輻射熱,防止火災和煙氣向其它防火分區蔓延。通常防火墻有內防火墻、外防火墻和室外獨立防火墻幾種。防火墻應滿足下列要求:
①防火墻應截斷燃燒體或難燃燒體的屋頂結構,且應高出不燃燒體屋面不小于1000px,高出燃燒體或難燃燒體屋面不小于1250px。
②低層建筑物的屋蓋為耐火極限≮0.5h的不燃燒體時,高層建筑屋蓋為耐火極限≮1h的不燃燒體時,防火墻可砌至屋面基層的底部,不高出屋面。
③當建筑開設天窗時應注意保證防火墻中心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離不小于4m;出現小于4m的情況且天窗端面為可燃燒體時。
④應將防火墻加高,使之超出天窗50 cm,以防止火勢蔓延。 圖4-2 靠近天窗時防火墻的設置
⑤防火墻上不應開設門和窗,若必須開設時,應采用甲級防火門窗(耐火極限1.2h),且能自動關閉。防火墻上不應設置排煙道、排氣道,民用建筑若必須設置時,其兩側的墻身截面厚度不小于300px。
⑥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對于高層建筑嚴禁穿過防火墻,對于其它建筑和人防工程建筑,不應穿過防火墻。其它管道如必須穿過時,應用不燃燒材料將其周圍的空隙填塞密實。
⑦若靠近防火墻的兩側開設門窗空洞,為避免火災發生時火苗的互串,要求防火墻兩側門窗洞口間墻的距離每側不應小于2m。若是乙級防火門其距離可不受限制。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5.1.7:
耐火等級為一、二級的民用建筑其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為2500平方米;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為500平方米。
高層民用建筑防火設計規范5.1.1: 一類建筑:1000平方米 二類建筑:1500平方米 地下室:5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