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折舊年限規定。新所得稅法規定。 (一)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舊年限為20年。房屋和建筑物作為最主要的固定資產,其構造、屬性等方面相對較為特殊,使用壽命相對較長,價值相對較高,其使用價值的體現也是一個相對較長的過程,
1980年,頒布《個人所得稅稅法》,僅對在華外籍工作人員征收,起征點800元; 1986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對國內公民征個人收入調節稅 1986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個體工商戶所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六十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請參照。
原外資稅法實施細則規定,電子設備的最低折舊年限為5年,考慮到現在科技日新月異,技術更新換代較快、電子設備的使用年限相對縮短等各種現實因素,本條將電子設備的最低折舊年限從5年改為3年,使企業的折舊扣除額向前提前。本條所稱的
房屋建筑產權的歸屬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業用建筑。按建筑用類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權屬年限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權屬年限為40年。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