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有關建筑工程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及依法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的范圍(第七條);
2.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的條件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施工許可證的期限(第八條);
3.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延期及廢止(第九條);
4.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和恢復施工的報告制度(第十條、第十一條)。
第七條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施工許可條件如下:
(一)依法應當辦理用地批準手續的已辦理,并取得用地批準文件;
(二)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的已辦理,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施工質量安全措施經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現場審核合格;
(四)依法已確定施工企業,按照規定應當招標的建筑工程沒有招標,應當公開招標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標,或者肢解發包工程,以及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的,所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按照規定應當委托監理的建筑工程已委托監理。相應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合同應當完成信息報送;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技術資料,依法應當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已按規定審查合格,并取得經備案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書》;
(六)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政府投資工程按財政部門支付要求落實資金;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施工許可如下
(一)已經辦理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建筑工程規
(三)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施工企業。按照規定應該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應該公開招標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標,或者肢解發包工程,以及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所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進行了審查。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施工企業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有根據建筑工程特點制定的相應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編制了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按照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七)按照規定應該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
(八)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30%。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