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房產稅在下列地區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區域(含郊區)的區域范圍;
二、縣城按縣城鎮行政區域(含鎮郊)的區域范圍;
三、建制鎮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區范圍,不包括所轄的行政村;
四、工礦區指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非農業人口達二千人以上,工商業比較發達的工礦區。開征房產稅的工礦區須經省稅務局批準。
第三條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1、從價計征的,其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30%后的余值;
2、從租計征的(即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從價計征10%-30%的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浙江省規定具體減除幅度為30%。
3、房產稅稅率采用比例稅率。按照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年稅率為12%。
4、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分為以下兩種情況,其計算公式為:
5、以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的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10%或30%)×稅率(1.2%)
6、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
7、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稅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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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計算繳納。
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在帳簿記載的房產原值。對納稅人未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記載,房產原值不實和沒有原值的房產,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時期的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2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二;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百分之十二。
第3條 ??下列房產免征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社會舉辦的學校、圖書館(室)、文化館(室)、體育館、醫院、幼兒園、托兒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業單位自用的房產;
五、個人自有自用的非營業用的房產;
六、經有關部門核定屬危房、不準使用的房產;
七、經財政部門和省稅務局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4條 ??對少數民族地區、山區和其他地區部分新建立的建制鎮,由于經濟不發達,房屋簡陋,縣人民政府要求緩征的,可由縣稅務局上報,經省稅務局批準,可暫緩征收房產稅。
第5條 ??除本細則第六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可向房產所在地納稅人稅務機關申請,經縣(市)稅務局批準,酌情給予定期減稅或免稅的照顧。
第6條 ??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具體的繳納期限,由市、縣稅務局規定。
第7條 ??納 ??稅人應于本細則施行之日起二個月內,將現有房產的座落、結構、幢數或間數、面積、原值或租金等情況據實向房主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登記。申報登記后,納稅 ??人變更地址,新建或購買的房產,產權轉移,房屋添建,改建增減原值,免稅房產出租或營業,應于變更、建成、購進、轉移、添建、改建竣工和出租、營業之日起 ??二十天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
第8條 ??房產稅的征收管理,除本細則第十條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9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第10條 ??本細則由廣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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