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所稱土地、房屋權屬,是指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
第三條 條例所稱承受,是指以受讓、購買、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
第四條 條例所稱單位,是指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
條例所稱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第五條 條例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予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第六條 條例所稱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
條例所稱土地使用權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交易條件,取得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
條例所稱土地使用權贈與,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其土地使用權無償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為。
條例所稱土地使用權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相互交換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第七條 條例所稱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
條例所稱房屋贈與,是指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無償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為。
條例所稱房屋交換,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間相互交換房屋的行為。
第八條 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稅:
(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三)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四)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第九條 條例所稱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按照前款征稅。
第十一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第十二條 條例所稱用于辦公的,是指辦公室(樓)以及其他直接用于辦公的土地、房屋。
條例所稱用于教學的,是指教室(教學樓)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學的土地、房屋。
條例所稱用于醫療的,是指門診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醫療的土地、房屋。
條例所稱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學試驗的場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條例所稱用于軍事設施的,是指:
(一)地上和地下的軍事指揮作戰工程;
(二)軍用的機場、港口、碼頭;
(三)軍用的庫房、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四)軍用的通信、導航、觀測臺站;
(五)其他直接用于軍事設施的土地、房屋。
本條所稱其他直接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的以及其他直接用于軍事設施的土地、房屋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三條 條例所稱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是指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在國家規定標準面積以內購買的公有住房。城鎮職工享受免征契稅,僅限于第一次購買的公有住房。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面積的部分,仍應按照規定繳納契稅。
第十四條 條例所稱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災害、戰爭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十五條 根據條例第六條的規定,下列項目減征、免征契稅:
(一)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是否減征或者免征契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二)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
中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例如新規定是首次買房前提,90平以下契稅1%,90平以上契稅1.5% 二套買入前提90平以下契稅1.5%,90平以上契稅2% 三套房買入契稅沒有優惠,不看面積,一律3%。 價格來源網絡,僅供參考
土地、房屋權屬變動還有其他一些不同的形式,如典當、繼承、分拆(分割)、出租或者抵押等形式而發生的土地、房屋權屬變動的,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