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有以下9條,您可以參考一下:
1、賣方一房二賣,買方可以退房。
2、開發商擅自將已售房產抵押。
3、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
4、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5、房屋誤差面積過大。
6、延遲交房。
7、房屋不能辦理所有權登記。
8、不能辦理購房貸款。
9、變更房屋規劃設計。
要看看開發商和你簽訂協議或者是合同上有沒有關于退房的這一項,如果開發商在協議或者是合同上有明確規定延期交付可以退房的這一項,你可以要求開發商進行退房,如果沒有退房的相關內容,你就要找開發商協商解決。如果要是開發商在房地局把你的房屋備案完畢,退房手續相當的繁瑣,建議不要退房。但延期交付所造成的的影響可向開發商索要賠償。
約定條件是指購房者與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可以退房的條件。
根據《合同法》規定的基本原則,雙方當事人約定了退房的具體條件,且購房者又能證明該條件成立,若購房者在與開發商協商難以達成共識時,可起訴至法院要求退房。
法定條件則是根據法律規定,購房者可以退房的條件。
一般情況下,購房者可以退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延期交付房屋到了開發商與購房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后,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根據現在《司法解釋》的規定,開發商經購房人催告后的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購房人就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并要求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開發商開發手續不全導致合同無效.
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 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于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由于是無效合同,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
3/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擅自變更設計.
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一般都約定開發商在變更設計之前,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否則,開發商就構成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發生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戶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購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退房。
4/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
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賠利息。
5/房屋質量不合格導致嚴重影響使用
根據最新司法解釋,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
6/房子產權不清楚,如存在抵押、聯建或其他經濟糾紛
開發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賣給購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給他人,購房人查明后,就可認定購房合同無效,要求退房。此外,造成購房合同無效的常見情形還有,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房屋為共有財產而未經其他共有權人書面同意的;該房屋權屬有爭議,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等情形。
7/遲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根據買賣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8/按揭合同辦理不下來
因不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按揭合同,辦理不下按揭貸款的。
9/在建工程轉讓開發商欲轉讓在建工程,應書面通知購房者,購房者有權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要求退房。
法定條件則是根據法律規定,購房者可以退房的條件,綜合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一)購房合同無效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無效的直接結果是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具體到購房合同上就是購房者退還房屋,而開發商退還房款。從實踐來看,造成購房合同無效的常見情形有: 1、開發商無權處分該房產
主要有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房屋為共有財產而未經其他共有權人書面同意的,該房屋權屬有爭議,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等情形。 2、開發商存在欺詐情形
雖然時有購房者以此項理由請求退房,但實際中法院支持的并不多,主要是購房者對開發商存在欺詐故意與欺詐事實舉證困難所致。要防止此種情形的出現,購房者應盡量要求開發商將其每一項承諾落實為文字并予以簽字認可。
(二)套型誤差導致退房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按套(單元)計價的預售房屋,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時,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范圍,合同中對此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購房人可以退房。
(三)面積誤差導致退房
(一)查看兩書。
購房者在查看房屋資料時,房屋的《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原件是可帶走的,管線分布竣工圖有時也是附在《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購房者查看《竣工驗收備案表》原件需仔細,《竣工驗收備案表》是目前收樓環節中最應該注意的文件,按照有關規定,表上的每一項都必須報有關主管部門備案,缺少任何一項該樓盤都不能入住。 (二)注意先后順序。
購房者在沒有驗收房屋之前,不能簽署《住宅鑰匙收到書》,領取住宅鑰匙,辦理入住手續。因為根據《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的規定,“交鑰匙”就算房屋交付使用。因此領取住宅鑰匙以后驗房發現問題,開發商只承擔房屋質量包修責任,而沒有逾期交房的壓力。 (三)購房者不能以開發商逾期交房責任沒有承擔為由,拒絕接收房屋。
《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應該明確注明:“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如果沒有明確標明,則參考《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建筑法》第62條規定:供熱系統工程等項目屬于房屋質量問題,如你所述的情況,是建筑質量不合格,且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商品房退房條件:開發商開發手續不全,導致合同無效
目前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于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由于是無效合同,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