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法》第41條規定:“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來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
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
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法律溯及力本質要求法律原則上只對其生效后所發生的事件和行為
可以,用于抵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符合以下條件: 【1】從事農業種植生產時間不低于2年,從事養殖業時間不低于3年。種植糧食面積不低于100畝,種植棉花面積不低于50畝,特色作物不低于30畝,或綜合養殖面積不低于100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02年8月29日通過,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之所以經常見到“98年二輪延包”之類的字樣是因為:農村土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