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石只是天然最硬的礦物,人工可以合成其他比他硬的物質。比其硬的物質有氮化碳。金剛石俗稱“金剛鉆”。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鉆石
購買手續(xù)不全的房屋是存在風險的。但正象你說的那樣,如果不在此時認購,又擔心將來購買不到自己喜歡的房子。
風險主要有:1、開發(fā)商將房屋抵押貸款,同時又拿著購房人的首付款消失;2、當房屋正式預售時,若不想購買,有些費用不退;3、正式簽合同時,因為已交付的相關款項,無法為自己爭取最大的利益等。
為避免風險,個人意見如下:
1、了解開發(fā)商資信,即以往開發(fā)樓盤的信譽度;
2、簽訂認購合同書中,盡量爭取多寫些內容,最好能將將來要簽訂的合同的內容都寫進來,至少應明確房價、面積、正式簽合同的時間等,同時要注意預付款與“定”金的區(qū)別,預付款一般情況下是可退的,而“定”金是合同擔保的一種方式,當一方不簽定合同時,該筆款項需雙倍返還(出售方違約)或不予退還(購買方違約)。
因此,請你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慎重考慮。
商品房認購書有法律效益嗎?商品房認購書可以隨意簽訂嗎?商品房認購書是商品房買賣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商品房現(xiàn)房買賣合同之前所簽訂的文書,是對雙方交易房屋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是不能隨意簽訂的。對商品房認購書性質的認定,歸納起來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認購書就是正式預售合同,因為認購書是買賣雙方平等自愿基礎上的真實意思表示;另一種觀點認為認購書非獨立的合同,因為認購書僅是對簽訂正式合同相關事宜的約定。
認購書內容一般包括:
(1)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房屋的基本情況(如房屋位置、面積等);
(3)房屋價款計算;
(4)定金;
(5)簽署正式買賣合同的期限。
認購書常見于商品房交易中,由其引起的法律糾紛也不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次以規(guī)范的形式對認購書進行規(guī)定。以下就認購書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商品房認購書為預約合同,其效力必須區(qū)別于本約即商品房銷售合同的效力。一般認為,預約合同是談判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將來訂立確定性合同達成的書面允諾或協(xié)議。預約和本約最根本的區(qū)別在于:預約合同僅能請求對方誠信談判,履行訂立本約的義務,不得直接就本約內容請求履行。審判實務中,常有原告根據(jù)認購書,訴請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交房,最后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原因就在于交付商品房是本約即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而非認購書的內容。
認購書屬于學理上的“將行談判的預約”,即哪怕雙方當事人在預約合同中規(guī)定了交易的實質性具體條款,但雙方當事人不受其約束,他們僅承擔繼續(xù)談判直至達成最后本約的義務,其特點:一是當事人要對違反誠信談判義務,導致不能達成本約的行為承擔責任;二是當事人如果盡到誠信的談判義務,即使不能達成本約,也不承擔任何責任。因此可以說,認購書的效力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鑒于買賣雙方對交易標的物所擁有的信息不對稱,開發(fā)商應當充分披露可能影響買方訂立本約的信息。二是不應強加具有不合理條件的實際談判義務,特別是開發(fā)商不得利用自身的優(yōu)勢,免除自己的責任或加重買方的責任。三是持續(xù)談判的義務,除非出現(xiàn)重大僵局或終止談判的事由,雙方當事人應恪守誠信義務,繼續(xù)進行談判。
具備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屋開發(fā)公司可以和買房人簽訂房屋認購書,但它不是商品房買賣中的必經(jīng)程序。 在一般情況下,房屋認購書不是商品房買賣合同,但是它具備法律效力。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認購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具體表現(xiàn) 在: 1、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購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訂)金返還買受人。即在一般情況下,認購書雖不是商品房買賣合同,但它具有法律效力。 2、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內容的認購書與商品房買賣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