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征收土地時,向取得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設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單位:元/平方米??
等別:1??2??3??4??5??6??7??8??9??10??11??12??13??14??15?
標準?70??60?50??40?32?28??24?21?17??14??12??10???8??7???5?
注:1、表內定額標準為平均土地純收益。中央分成部分=定額標準x 30%;地方分成部分=定額標準x 70%; 2、對成片轉用土地,以批準面積為基數,按上述標準征收; 3、對在城市用地規模之外單獨選址的項目,應依法實行有償使用的,根據土地所在地的等級,按相應標準征收。 4、城市等別中全國市、縣名稱及行政范圍,依據民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簡冊--1998》確定,其中城市僅指城市市區,市轄縣、市在分等中單列。
使用費:應該是一旦使用就需要繳納的費用.使用包括出讓、租賃、出資使用和入股使用等方式,那么使用費用也就相應地應該包括這些方面的使用而需要支付的費用,土地有償使用則是主要針對使用和獲得土地使用權而需要向土地所有權人,也就是國家繳納的費用,而獲得土地的包括個人和單位.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以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或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向國家繳納的土地資源性收益.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不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其范圍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場地使用費等.依據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以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或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向國家繳納的土地資源性收益.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不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其范圍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場地使用費等.
依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征收土地時,向取得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設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純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