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根據條例第四條第(3)款規定,對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1.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2.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3.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詳情參考神州財稅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印花稅 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租房合同,應否貼印花? 對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暫免貼印花;用于生產經營的,應按規定貼花。 對鐵路、公路、航運、水路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印花。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印花稅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特種儲備資金不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