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稅地字[1988]030號)的規定,根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按“合同”稅目計稅貼花。雖然此合同包括借款購銷和租賃等行為,不應將其分開按多個合同計稅。但如果一個合同里對多個不同的行為進行了規范,如既包含融資租賃業務,又有與融資租賃無關的購銷業務,則應按兩個合同計稅貼花。
李珊珊 某公司會計來電詢問:近期公司與某銀行簽訂了一份挖泥船的融資租賃合同,印花稅是否按財產租賃合同交納印花稅
應當都繳納的印花稅的!可以將合同整合為一到二個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不能按財產租賃合同交納印花稅,應按借款合同交納印花稅。依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88]國稅地字第030號)第四條規定: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國家稅務總局已經做了明確“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之所以沒提到其他單位的融資合同,是因為當時(1988年)還沒有出現非金融機構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原因,但并不影響對該項業務征收印花稅的界定。所以對其他單位從事租賃業務簽訂租賃合同應該比照執行。
印花稅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稅法規定的應稅憑證征收。印花稅根據應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合同金額依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比例稅率有1‰、0.5‰、0.3‰和0.05‰四檔,比如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的0.3‰貼花,加工承攬合同按加工或承攬收入的0.5‰貼花,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的1‰貼花,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的0.05‰貼花等;權利、許可證等按件貼花5元等等。
您說的“按0.03% * 營業收入交了印花稅”,這里不完全正確,核定征收才是按照營業收入繳納印花稅,正常情況下,是按照合同金額繳納印花稅的。
購銷合同是印花稅的其中一個稅目,營業賬簿是另外一個稅目,當然賬簿還得貼花,具體是按啟用賬簿件貼花,每件5元,記載資金的帳薄按“實收資本、資本公積”增加額依萬分之五稅率貼花;一般賬簿是一年一換,所以每年都要重新貼花。
貼花的位置有規定,在營業賬簿上貼印花稅票,須在賬簿首頁右上角粘貼,不準粘貼在賬夾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