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公積金委托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
2、90平方米以上首套房首付仍按現行個人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即首套房公貸政策是首付三成,最高貸款額度為60萬元。
3、對擁有1套住房并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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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60萬(家庭貸款)請參考以下內容再計算:
五、貸款額度
貸款額度不高于以下計算結果和規定的最低值:
(一)按還貸能力計算的貸款額度;
(二)按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公積金賬戶正常繳存余額的倍數計算的貸款額度;
(三)按規定比例計算的貸款額度;
(四)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最高貸款額度。
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由申請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正常繳存賬戶余額、房屋類型、購房金額、貸款年限以及償貸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實際可貸額度以管理處最終核定額度為準。主要根據以下四個條件:
(一)按還貸能力計算貸款額度: 計算公式為:貸款額度=借款人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還貸能力系數×12×額度計算年限+配偶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還貸能力系數×12×額度計算年限。公式中的“還貸能力系數”為30%; “額度計算年限”為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貸款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男65歲,女60歲),額度計算年限最長不超過30年。
(二)按公積金賬戶正常繳存余額倍數計算貸款額度
1.按照借款申請人及配偶申請貸款時公積金賬戶正常繳存余額的15倍計算,同時對賬戶余額設置5000元的起點數,賬戶余額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計算;對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貸款的,按借款申請人及配偶申貸時公積金賬戶正常繳存余額的20倍計算,同時對賬戶余額設置1萬元的起點數,賬戶余額低于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
2.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公積金賬戶正常繳存余額以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認定為準,非正常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計入正常繳存余額。
(三)按規定比例計算貸款額度
1.購買新建住房的,貸款額度不超過房屋總價款(不含配套費、裝修費等)的70%(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總價款的30%);對符合規定面積標準的經濟適用房,貸款額度不超過房屋總價款的80%,(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總價款的20%);二次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超過房屋總價款的40%(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總價款的60%)。
2.購買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的貸款最高額度不超過房屋總價款的60%(房齡在10年以內的,其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總價款的40%;10年以上房齡,房齡每增加五年,首付比例相應提高10%);二次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超過房屋總價款的40%(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總價款的60%)。再交易住房的房屋總價款,應由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對抵押房產進行價值評估,并以評估價值、房屋交易價格相比的較低值確定。
(四)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最高貸款額度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請貸款繳存條件的,購買新建住房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為60萬元、購買再交易住房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為35萬元;借款申請人僅本人符合申請貸款繳存條件的,貸款額度不超過最高貸款額度的60%,即購買新建住房的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為36萬元、購買再交易住房的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為21萬元。
注:貸款額度不高于上述四項計算結果和規定的最低值,以1萬元為起點,按5000元的整數倍確定(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請公積金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標準,貸款額度可合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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