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產企業尚未開發土地繳納的土地使用稅,應該記入“管理費用--土地使用稅”科目,不能記入開發成本中核算。二、土地使用稅現行的免稅規定主要有:(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
土地使用稅本屬于房地產公司項目可對象化的成本,可惜,會計制度規定土地使用稅一律計入管理費用,而增值稅法又規定管理費用為房地產開發費用,從兩項成本的5%或10%以內扣除,故稅局規定土地使用稅在清算時不得扣除
土地使用稅的繳納時間,這要看當地稅局是如何規定的,對一般企業而言,地稅局要求每年第4季度繳納。但對房地產企業則不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以出讓或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第八、九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
你好 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何分期繳納應問一問你企業的稅務專管員);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