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根據本地征地補償費用提高的實際,進一步提高本地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
1 國土資源部文件 國土資發[2006] 307號 關于發布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精神,加強對工業用地的調控和管理,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根據土地等級、區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統一制訂了《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以下簡稱《標準》,詳見附件1),現予以發布。 一、本《標準》是市、縣人民政府出讓工業用地,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時必須執行的最低控制標準。 二、工業用地必須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底價和成交價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詳見附件2)相對應的最低價標準。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時必須嚴格執行本《標準》,不得以土地取得來源不同、土地開發程度不同等各種理由對規定的最低價標準進行減價修正。
三、工業項目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對少數地區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60%執行。其中,對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備資源且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人(或承包經營權人)的國有沙地、裸土地、裸巖石礫地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30%執行。對實行這類地價政策的工業項目用地,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部備案。 四、對低于法定最高出讓年期(50年)出讓工業用地,或采取租賃方式供應工業用地的,所確定的出讓價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還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讓年期的價格,均不得低于本《標準》。年期修正必須符合《城鎮土地估價規程》(GB/T18508-2001)的規定,還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五年期存款利率。 五、為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根據本地征地補償費用提高的實際,進一步提高本地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亦可根據本地產業發展政策,在不低于本《標準》的前提下,制訂并公布不同行業、不同區域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及時報部備案。 六、本《標準》發布實施后,各省(區、市)要依據本《標準》,開展基準地價更新工作,及時調整工業用地基準地價。 七、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工業用地出讓的監督管理。
3 低于最低價標準出讓工業用地,或以各種形式給予補貼或返還的,屬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八、本《標準》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部將根據各地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宏觀調控的需要以及《標準》的實施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附件:1.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 2.土地等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目的是為了防止一些地方為了招商引資惡心壓低工業用地價格,采取超低價格甚至零地價招商。
將你們家鄉劃為十五等,這其實是好事,并不是壞事。等別越低,工業用地可以出讓的價格就越低,政府招商的空間就越大,相反,如果你搞個第一等去,最低出讓價格搞個四十五萬,哪個敢來你們那投資。
國土資源部發出《關于發布實施的通知》,劃定全國工業出讓最低價標準。該標準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通知中全國工業用地被劃分為15個等別,最低價標準從最高等別的一等840元/平方米遞減到最低等別十五等的60元/平方米。 為工業用地設置“只高不低”的“底線”,對于遏制地方政府賣地和工業企業圈地,肯定會發揮一定程度的積極效應。但是這并非是最佳的辦法,在地方政府和工業企業拉動投資的沖動下,在房地產開發商哄抬房價、地價聲浪中,只怕這一“底線”很快就會失去其原本的約束作用。在我看來,如果讓工業用地與商業用地、住宅用地的價格進行市場化“聯動”,或許才是最為有效的辦法。 之所以要實行土地價格市場化“聯動”,根本原因在于,土地作為一種稀缺的自然資源,應當進行市場化的合理配置。同樣是一塊土地,作為工業用地就便宜到“零低價”,作為商業住宅用地卻飆升至“天價地塊”,這本身就是極為不合理的現象,違背了基本的市場規律。從長期來看,很有可能會導致土地資源配置的低效率。
你好,現在的工業用地出讓標準是,對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備資源且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人(或承包經營權人)的國有沙地、裸土地、裸巖石礫地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30%執行。